張未民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日前表示,逃廢金融債務是造成商業銀行不良貸款比例較高的重要原因,必須下大力氣綜合治理。
改制企業一半逃債
據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截至2000年末,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交通銀行5家商業銀行開戶的62656戶改制企業,涉及貸款本息5792億元,其中經過金融債權管理機構認定的逃廢債企業32140戶,占改制企業的51.29%,逃廢銀行貸款本息1851億元,占改制企業貸款本息的31.96%。
地方政府領導或政府部門出于自身利益或局部利益的考慮,公開或私下干預法院獨立審判,縱容企業逃廢債,甚至有組織地推動企業實施違規違法破產逃廢債情況也較嚴重。如北京市平谷縣把破產作為解決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歷史遺留問題和難點問題的一條主要出路。這個縣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縣支行開戶的改制企業148戶,涉及銀行貸款本息31663.1萬元,其中改制企業有逃廢債行為的131戶,占改制企業的88.51%,逃廢債金額24757萬元,占改制企業銀行貸款本息的78.19%。
逃債方式五花八門
借破產逃廢金融債務。有的破產企業未經批準,用應當償還銀行貸款的資產作為安置職工費用處理;有的裁定銀行抵押貸款無效,造成銀行抵押貸款損失;有的采取高值低估的辦法,使銀行受償率降低,或采取低值高估的辦法,將無效資產高價抵給銀行;有的轉移、隱匿資產,逃避債務清償;有的搞“暗箱操作”,不按規定程序召開債權人會議,不及時向債權人提供企業有關材料,債權人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另外,有的企業擅自擴大離退休人員的安置條件和標準,造成金融機構受償降低。
分立或合并時,將債務留在原企業,懸空舊債。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八十四條和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實施分立或合并的企業,應當到有關部門辦理登記并公告,債權人可以要求原企業或公司清償債務,對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擔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或合并。企業法人或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企業法人或公司分立,分立前的債務按所達成的協議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企業法人或公司實施分立,分立的新企業應按所得有效資產的比例,承擔相應的債務。按上述法律規定,對分立時不承擔原企業債務或未按比例承擔原企業的債務,且未與債權人充分協商,不落實債務償還措施的企業合并或分立行為,應視為逃廢債務行為。
脫殼廢債。企業以有效資產出資,組建新企業,銀行貸款留在無力償還的空殼老企業。
在承包、租賃中,承包、租賃各方均不承擔金融機構債務,變相懸債。企業承包、租賃時,出租和承租方、發包和承包方未與有關債權金融機構協商簽訂償還貸款本息協議,承包、租賃所得也不用于歸還金融機構到期債務,金融債務被懸空。
將企業資產拍賣、出售,不償還金融機構債務。按照法律規定,企業(公司)資產出售、拍賣、轉讓,應當首先償還企業債務,對已設定抵押權、質權的抵押物、質物出售,需經抵押權人同意,出售收入必須優先用于清償抵押、質押貸款本息。但目前改制企業出售、拍賣、轉讓企業已設定抵押的資產,不通知抵押權人;出售、拍賣、轉讓資產所得,不用以清償到期債務。
多頭開戶,逃避銀行監督,無故拖欠銀行貸款本息。
銀行追索困難重重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對企業改制中的逃廢債問題,銀行與地方政府認識和處理的角度有所不同。地方政府為維護社會穩定,企業改制首先要考慮下崗職工生活保障,而銀行則從出資人與存款人利益出發,努力維護金融債權,在實際操作中兩方面很難做到兼顧。
國家現行優惠政策只限定于計劃內企業兼并破產項目,但許多地區和企業為了享受到減免銀行本息的“免費午餐”,擅自擴大政策的實施面,套用計劃內項目的政策,侵占銀行的權益,用以安置改制企業的下崗職工。
近年來企業改制一哄而上,由于有關法律法規不健全,對企業改制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約束和制裁,致使債權人的正當權利不能充分行使,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維護。在銀行依法保全資產過程中,有些地方法院指定評估機構,高估資產價值,大大影響了銀行依法保全資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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