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偉毅
8月1日起,市場上琳瑯滿目的商品中,由政府部門定價的還剩下13種。政府定價的理由是,這些商品大多屬自然壟斷價格,為維護消費者利益,定價權仍應由政府控制。
政府為維護消費者利益而控制定價權的本意不該有任何的疑問。然而,如果因為政府
所定價格違背了市場價格規律,則必然損害一方利益,這是不可回避的事實。
比如13種政府定價之一的藥品價格,雖然民間甚至官方對其都頗多微詞,卻至今仍沒有得到有效改觀,其虛高價格根本不能真實體現其成本和價值。
以消炎藥阿莫西林為例,醫院進價為4元,零售價達14元,250%的利潤如果在其他行業肯定屬于暴利,在醫院卻仍然合法———因為藥價是由政府部門制訂的。
由政府制訂的“合法價格”是不是就一定合理,或者說就符合市場的價格規律?難說!有媒體報道,浙江省紹興縣第四人民醫院院長說:“藥價一旦確定,醫院當照此執行。問題是制訂藥價的部門根本就不了解藥品的真實價格情況。”一語擊中要害。這位院長用9個月的時間將本院近千種藥品的價格下調20%,9個月后一結賬,藥品銷售仍有十幾個百分點的盈利。藥品價格的水分可見一斑。
更讓人憂慮的是,在如今政府制訂的商品、服務價格中,虛高現象絕非藥品一例。航空機票、汽車、電話費……而且有個尷尬的現象,已放開的價格大多不漲反跌,而政府控制的公共事業收費價格卻幾乎年年看漲。
有專家認為,價格失真的主因是定價部門大多僅憑廠商報價材料定價,對商品的真實價格沒有科學的判斷。其實,從企業的角度看,以最小的成本獲取最大的收益是它作為“經濟動物”的本能。既然是你政府定的價格(哪怕是虛高價格),企業自然也就順水推舟、將高就高。像紹興縣第四人民醫院那樣因良心發現而主動大幅降價的例子,很難具有普遍意義。
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政府定價的合理性不僅僅需要定價部門的公正和良知,更需要有一套符合市場運作規律的定價機制,比如熟知各行業定價內情的專家隊伍,公開、公正的聽證會制度,公用事業價格構成公示制度等。要不然,老百姓不滿意,定價部門還覺得冤枉。
一段時間內,政府對部分商品控制定價權是較難改變的現實。但作為市場,它會始終考驗著政府定價的科學性和合理性。所以,如果以強制力為后盾的政府定價老是通不過市場的考試,那就很有必要從機制上找原因了。因為政府定價背離市場規律,受損害的不光是消費者的利益,還有政府管理市場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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