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康/文
不久前,聽某市一位稅務系統的局長同志說,他們那里原來指令性的稅收稽察任務指標(即要求必須查出的偷漏稅金額)已經取消,因為到底能夠查出多少違法偷漏稅額,顯然是無法按行政指令安排的。與此事同理,我想談一下現行指令性稅收收入任務指標問題。
我國各級稅務機關,每年都有具體的征稅數量任務目標,并一向是把這種任務作為指令性指標布置的。然而,一旦我們對這種“指令性”的性質“較一較真”地考察一下,就可以發現,它是缺乏法理依據的。
眾所周知,稅收作為政府籌集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與社會生活的手段,必須嚴格地依托于法律。于是,“依法納稅”、“依法征稅”、“應收盡收”,這些都名正言順地成為稅收征管工作的要求。那么,在依法治稅框架下,收多少稅可不可以由行政指令事先確定好呢?
從邏輯上說,這需要看行政管理部門的預測能力和水平如何,即能不能測算得非常準確。影響某一財政年度稅收收入數量的主要因素,大致說來,一是經濟發展情況,即GDP增長率、企業效益水平等的變動;二是稅制自身設計的情況,即稅種、稅基、稅率、稅目等相關規定的調整變動;三是征管效率的情況,即能夠在多大程度上防范、抑制偷漏稅等造成的稅源流失。三者之中,首要的是經濟發展——正如人們常說的:沒有經濟發展,稅收便成為無源之水。
世界各國的基本事實,包括我國的具體實踐都反復證明,不論政府管理部門、研究機構和決策者如何高明,信息處理和預測手段如何先進,都遠沒有把握保證自己關于當年GDP增長率和企業盈利水平的測算十分準確。能做到比較接近,就非常不錯了。至于每一個地區的具體預測數值的準確性,則更是無法保證的。因此,我們姑且不論在政府下達稅收任務時,另外兩個因素即稅制調整和征管水平因素的效應能否測算得準,僅僅從經濟發展變化這個因素看,把應當基于當期GDP增長和企業效益等方面變化的預測而形成的稅收收入測算數,規定為指令性任務指標,就是站不住腳的。因為測不準,以現實出發,合乎稅收本性的要求應當是:強調依法征管,在“依法”的前提下收到多少就是多少,而不應強制規定一定要征收多少。
值得注意的是,1998年第四季度,我國全國人大宣布今后年度GDP增長率指標不再作為指令性指標,而是作為預測性、規劃性、指導性的指標,這無疑體現了對經濟規律的尊重,代表著在我國傳統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新體制轉軌中,宏觀管理上的一個歷史性進步。既然我們對GDP指標已如實承認它不應具備指令性,那么由GDP等因素測算而來的稅收收入數量,還能具備指令性的邏輯前提嗎?喪失了這個邏輯前提,我們便只能得出這樣的分析結論:在“依法治國”、“依法治稅”框架下,不存在把稅收任務作為指令性指標看待的法理依據和管理基礎。
現實生活中,由于把稅收收入數額作為指令性任務指標而帶來的負作用,確實需要正視。從各地調查中了解的情況看,比較明顯和突出的問題,一是為完成征收任務不講道理征“過頭稅”(包括把屠宰稅這種“豬頭稅”征成了“人頭稅”);二是以“列收列支”、“貸款空轉”等手法“摻水使假”應付任務考核(據反映,有的縣稅收摻水的比例竟可高達40%以上);三是一旦完成當年任務,該征的稅款也不再征收入庫(尤其在一些較發達地區),這種種扭曲現象,不一而足,都脫離了依法治稅軌道,都與完成指令性任務的壓力或完成后的“放松”密切相關。若要有效解決這些問題,除需努力提高稅收征管人員執法水平、加強稅務稽核監督等外,看來,十分關鍵的治本之策,就是取消稅收收入目標的指令性,使之與GDP一樣,作為預測性、規劃性、指導性的指標。不如此,不足以有效減少為完成稅收任務而發生的種種“權比法大”的現象。
當然,在具體工作中實現這個轉變,還需要一系列條件的配套。宏觀層次上一個重要的技術性配套條件是,當稅收實征數與預測數發生負的差額,使運行中的財政收支預算出現入不敷出的缺口時,政府怎么辦?一個較合理的選擇是:借鑒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以發行短期公債的手段來籌集資金予以彌補——而不是脫開法理依據去下達“多收”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