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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段黎明案一審開庭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8日 22:39 人民網

  “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系列案之一的段黎明公訴案,今天上午在廣西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進行一審開庭審理。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段黎明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公司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中,因其主角是廣西北海噴施寶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王惟尊,此案因而又稱為“王惟尊事件”,當事人曾因此入獄9個月。另一個主要當事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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噴施寶公司原財務總監水麒梁,已于今年2月26日被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以“職務侵占罪、公司人員受賄罪”而判處有期徒刑7年,目前二審尚沒有結果。而噴施寶公司原財務經理段黎明,則是此案第三個主要當事人。至此,“中國職業經理人第一案”的3個主要當事人均進行了法律或法庭上的“較量”。以王惟尊為首的13個涉案職業經理人,與中國知名民營企業廣西噴施寶公司之間的恩怨糾紛,構成了眾多媒體關注的熱點,也構成了不少經濟院校跟蹤探討的話題。

  段黎明,男,1977年7月4日出生,原系廣西北海噴施寶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經理。因涉嫌職務侵占、公司人員受賄,2000年12月13日經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2003年11月5日由北海市公安局執行逮捕。北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于2004年2月4日向北海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3月2日此案轉至海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并曾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于5月14日將此案重新移送審查起訴。

  在法庭上,公訴人宣讀了被告人段黎明有關“職務侵占事實”與“公司人員受賄事實”。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段黎明身為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非法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公司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段黎明犯有數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進行數罪并罰。”

  在法庭辯論時,被告人段黎明說,檢察院指控的事實不存在,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他多次表示,他所履行的職責是按照上級領導財務總監水麒梁、總經理王惟尊的批準或指派,是職責所在和依法行使職權。來自北海市兩個不同律師事務所的被告人辯護律師廖文凱、潘廷虹認為,被告人段黎明領取的“直銷部周轉金”算工資借款,至今掛在賬上,不屬于職務侵占;并且,被告人從中分得僅有3000元,數額不大,構不成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但公訴人認為這是共同犯罪,是共同私分13萬多元,被告人僅是分贓3000元而已。被告人辯護律師還認為,段黎明交繳所謂的公司賬單給水麒梁是其職責所在,客觀上也沒想到得什么好處,日本野村公司也不存在從中獲取什么利益,被告人構不成公司人員受賄罪。

  被告人段黎明的母親、妻子、姐姐等3人專門從湖南趕來,旁聽了庭審。段黎明母親說,她認為此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不知為什么,她的兒子還是被起訴了”。與此案有很大關系的噴施寶公司董事長王祥林,沒有到庭旁聽。(張驍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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