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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背后的黑洞:一個國企中層的彷徨日記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14日 16:52 《中國財富》雜志

  本刊記者 尹春洋 蘇布谷/文

  編者按:本文的主人公曾是南方鋼鐵公司冶煉分公司的采購科長,在過去的半年里,分公司動用各種看似“合法”的手段,給他發了25萬的獎金。從他近半年的個人日記里,我們讀到的不只是矛盾和惶恐,更多的是對于如何合理處理獎金發放問題的思考和啟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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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5日

  獎金恐懼步下25萬獎金迷局

  今天收到了25萬的空頭支票,年終獎金說不發就不發了。

  上午的中高層領導會議,是一年里人最全的一天。大家都知道,年底了,許諾給大家的獎金應該有說法了,過去的一年大家努力工作厲行節約,分公司的營業目標是840萬,實際完成了900多萬,按照總經理在年初承諾的獎金制度,采購科的科長可以拿到12萬,作為副科長,我也應該拿到7萬多。

  總經理先說了一番官話,然后來了一句話:“由于最近總公司的政策有變動,不能給大家發獎金了。請大家諒解”怎么諒解?大家議論紛紛,發了5年的年終獎金,說沒就沒了?總經理下面的一句話更是讓人琢磨不透:“該發給大家的一分錢也不會少,請相信公司對于政策的把握和對員工的承諾。大家可以留心一下,公司是如何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前提下把該發的獎金發下去。”

  人們沒說什么就散會了,畢竟只要沒有拿到錢,再好聽的話也和沒說一樣。后來聽說,廣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涉案金額高達4000余萬的私分國有資產案,番禺電力局以發獎金的名義私分國有資產。管理層是被這這件事給嚇到了,發獎金竟然會觸犯了法律、“發”進了監獄。番禺電力局和我們公司一樣,都有一個“小金庫”,“小金庫”的暴露是導致事情敗露的關鍵。

  2003年12月30日

  企業設局要得獎金先投入

  這個月沒拿到獎金還虧了6萬塊錢。

  下午,公司通知所有的中層以上領導,倡導購買公司的內部分紅股份,算是集資,按照職務不同,允許購買的股份數量也不同。我被安排購買了價值六萬元的內部股份。雖然不情愿,也沒有辦法,科長購買了12萬的,是我的兩倍,奇怪的是:他好像很高興的樣子,到財務交錢的時候還對公司的政策大加表揚。真是個虛偽的家伙。

  讓人不解的是,公司最近幾年業績一直很好,根本不需要進行內部集資。何況集資所投入的項目是公司盈利最好的建筑用鋼材,從去年開始,全國建筑市場獲得長足發展,鋼鐵工業投資增長了172%,建筑材料的投資增長了137%,建筑鋼材支撐了公司8成以上的利潤。

  最近,對國內因為獎金犯罪的事情關注很多,12月,粵海鐵路公司私分資金案在廣州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依據審計署深圳特派辦的審計結果,粵海公司發放獎金的名目繁多,如鋼板樁單項獎、單項技術咨詢獎、協會委員補貼、工效掛鉤工資以及公司成立3周年獎、50年大慶獎、澳門回歸獎。以前,公司發獎金的時候,只要領導班子常委通過,總經理和書記簽字,獎金就發了,現在看來如果再采取巧立名目的方法,是行不通了。

  2004年1月20日

  投資變現6萬兌換16萬

  收到意外收入10.5萬元。

  下午公司召開了股份分紅派發大會,所有在03年集資中購買公司內部分紅股份的,按照所購買的比例,派發紅利,我投入的6萬元,不但回本,還帶來了10.5萬元的分紅,只是要分成幾個月發給個人。大家都隱約感覺到:公司開始用另外的方法給大家發“獎金”了。

  科長當初投入是我的一倍,現在拿到的紅利也是我的一倍。按照國家規定:季度或年度定額定時發放的績效工資不算獎金。企業為了擴大生產,讓員工以季度績效工資自愿入股,年終或幾年后,根據入股分額大小進行分紅,這樣一方面方便了企業融資,另一方便也讓員工獲得更多的利益。因為分紅是與企業效益掛鉤的,得到分紅的員工必然為了更多的分紅而為企業更努力地工作。

  另外,公司最近總是有人被派到國外進行業務學習,或者短期培訓或者是參觀考察,其他幾個部門的中層已經都回來了,各個本事不見長卻春風滿面,不知道其中到底有什么怪異,我不想出去學習,去年剛剛去過,沒有什么收獲。

  2004年2月28日

  業務學習獎金發到日本去

  本月的收入比平時增加了4萬。

  在公司強制命令下,還是去日本參觀學習了15天,因為公司去國外考察學習的報銷政策實在是太寬松了,不但擁有每日的按美金計算的高額補助,考察期間的花費還可以無限制報銷,只要擁有票據作為證明,都可以以學費、輔導費、資料費的名義充抵。在日本期間,國內的同事還以過來人的身份予以出謀劃策,反正最后回來以后的“利潤”公司已經內定,按照行政級別,去日本15天,我順利得到了4.3萬元的額外收入。或者,更準確地說,是得到了4.3萬的“獎金”。

  回到國內,我心里有一些顧慮了,國家對于以獎金方式私分國家財產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近日,北京市東城區住宅建設開發公司集體私分國有資產案判決。檢查機關透露,這個公司以大病醫療費、清欠獎、供暖獎等多個名目,在一年里發放獎金80余次,最多時一個月發12次獎金。

  企業利用補貼、津貼的方法發放獎金的方式很多,比如,可設置書報費、交通費、旅游津貼,住房津貼……補貼與津貼是工資的補償部分,補貼和津貼是企業行為,完全根據企業的需要和設置自主決定,只要工資在國家的最低保障線以上,國家就沒必要為企業的補貼與津貼作出硬性的規定 ,企業可根據需要通過內部制度的形式有針對性地設置補貼與津貼的科目金額,而發放數額由企業制度決定。

  人們數著手里的錢,心里或多或少都有恐慌:畢竟任何制度上的漏洞,早晚都會被發現,再高明的手法也有敗露的時候。

  2004年3月28日

  工會搭臺1.5萬買你一局棋

  過去的40天里得到變相的獎金12萬元。

  工會以前只是負責給大家發柴米油鹽,最近卻組織了曠日持久的比賽和文體活動。前兩天,我被安排到公司活動中心去參加圍棋比賽,對手是科長。結果是明顯的,我輸了,于是我們兩個成為公司圍棋比賽的第一名和第二名,李科長獲得了一臺家用電腦,我則獲得了一臺高清彩電。奇怪的是,當天并沒有頒發獎品,在晚上的時候就有一個自稱是電器公司的人打來電話,要求高價購買我贏的那臺電視,由于給出的價格比市場價格高1000多元,結果自然是順利成交,對方很快以1.5萬元買走了那臺根本不存在的高清電視。

  公司的文體比賽、專業競賽越來越頻繁,得到結果是“各得其所”,人們的收益和自己的職位、工資比例驚人地吻合,“獎金”還是用這種最無可厚非的方式被發放了。

  錢拿的越多,人們心里越不塌實,對一些相關的事件也就越發敏感。廣州一個全國知名的都市報,副主編、廣告部主任因為業績良好,給編委發了58萬元的獎金,相對于所取得的成績和貢獻,按照市場化的概念,成果卓著,勞有所得,本無可厚非,2004年3月,責任人還是因為獎金發放方式不當,被判貪污罪、受賄罪。

  和這份報紙情況相似的是,公司也是以二級公司的名義與母公司簽定合同,根據合同規定,可以計算出每個人業績獎金的發放規則與數額。獎金根據總公司人事部制定的職位薪酬和獎勵標準,由財務部根據業績情況具體支出,再由財務直接對二級單位具體人員進行統一發放,二級公司沒有獎金發放權利。

  以前順理成章的獎金,現在卻必須通過福利、活動費用等方式,避開管理規定,發給公司的管理層。

  2004年4月7日

  結語

  今天給公司遞交了請求調離的申請,不到半年的時間,我拿到公司承諾的25萬元獎金,卻再也沒有足夠的心理素質抵抗來自心底的恐懼。走在“應得”與“私分”之間,也就是徘徊在犯罪與利益誘惑之間。雖然我相信,法規的健全、利益分配體制的完善,總有一天會讓勞動者按照市場的規律得到應得的報酬,自然,也一定會讓“黑”與“白”之間的所謂“灰色地帶”無處容身。

  備注:文中所涉及的案件均為真實案例,主人公和所在公司經過虛擬。

  法律視角:“獎金”致死的相關法規

  私分國有資產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為私分國有資產罪。

  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單位,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

  2.主觀方面具有私分和非法占有國有資產的故意。

  3.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

  4.集體私分國有資產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

  《立案標準》規定,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法律解釋

  “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國家有關管理、使用、保護國有資產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

  “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是指由單位負責人決定,或者單位決策機構集體討論決定,將國有資產分給單位所有職工。如果不是分給所有職工,而是幾個負責人暗中私分,則應以貪污罪追究私分者的刑事責任。

  國有控股企業職務犯罪的界定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認為,“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除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從事公務的以外,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就是說,國有控股企業從理論上說已不再是國有企業,而是非國有企業,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務犯罪,一般應當按一般的公司、企業類職務犯罪論處。

  企業視角:“獎金”何以致死

  首鋼集團銷售公司趙處長介紹說,很多國有企業的二級企業,尤其是銷售公司,采取一些方式作梗,就可以從事蛀蟲的活動。

  “承包”上欺上瞞下

  為了很過國有企業會與其二級公司簽定承包合同。規定如果二級企業超額完成任務,則可以得到銷售提成等獎金,而二級企業在合同范圍內行使企業的分配權力。事實上,這些承包合同是二級企業所有員工與總公司之間的承包合理,獎金的數額和發放方式,二級公司員工和領導層是無權決定,應該由總公司財務人員直接發放。但是,在實際中卻往往被掩飾成二級企業管理者或高層領導者與總公司的合同。

  很多時候,在員工不知情的情況下,二級公司的領導者主持了分配方案,分配獎金的過程并不對全體職工透明,甚至“獎金”只被限制于領導層少數幾個人中間進行分配,就成為領導層幾個人的“私產”,而職工通常不知情,無以監督,這樣的私分通常是非法的。

  對財務用“糖衣炮彈”

  作為二級公司,按照總公司的規定,不具有獨立的財務核算系統,二級公司的財務人員是由總公司財務部直接派出的,是屬于總公司財務系統,直接為總公司負責。總公司的審計部門將根據財務單據和帳務審計核算。

  二級公司如果想有獨立的財務系統卻又不被總公司審計出來,往往把財務人員列入到二級公司員工系統,給予員工同等待遇,甚至還可以增加相關的待遇、福利,用來收買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自己得到的部分也將是審計部門審計的目標,所以,只好同流合污,為二級企業“服務”。

  用現金實現貪污

  二級銷售公司沒有自己獨立帳號,所有的支出與收入都將直接通過總公司的帳號,審計人員只能通過帳戶信息審計交易情況,而現金交易無法審計。所以,如果銷售人員和客戶聯合起來,則容易瞞天過海。舉例來說。如果市面上的鋼材是2500元一噸,總公司制定的銷售計劃定額為2400元一噸,那么銷售人員可以跟客戶私下聯合起來,帳面上是以2450元賣出,而事實上,是以2480元賣出,這樣,每噸剛才就有2450元入帳,30元不入帳。比如化肥、鋼鐵、原材料等銷售動輒都是上千甚至上萬噸,銷售人員因此可以中飽私囊。此處,客戶賄賂銷售人員往往也以獎金的名義,且一般用現金。

  另外,二級公司的收入與支出都要以票據為依據,通過票據向總公司報帳。有的二級公司相關人員則通過虛構交易,虛開發票等手段實現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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