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個丑聞的主角會是你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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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5月25日 17:28 《環球企業家》雜志 | |||||||||
魯娜/文 朗訊中國風波使fcpa成為中國商界幾乎人人共知的法律。商業的灰色潛規則盡管仍然存在,但是,讓我們還是盡量去掙到“干凈的美元”。否則,…… 讓我們提前進入這個故事的尾聲,預見一下未來的情形。
被解雇的前朗訊中國董事長兼總裁戚道協、青島朗訊的財務主管黃錦昆和市場部經理三人,一聲不發、手機關機而隱遁。偶爾他們的律師出面聲明他們已經與朗訊毫無瓜葛。 另外一名被解雇的人,朗訊中國前首席營運長關赫德曾經表示他對朗訊的決定感到不解。此事極大地損害了他的聲譽,因此他將找機會對外正式澄清事實。這個聲明使他的境遇比較麻煩。不少人在或者催促、等待、或者制止他開口。 美國司法部和證券交易委員繼續對朗訊海外公司收受賄賂一案展開調查,戚道協等三名持美國綠卡的管理人員被起訴或者司法追究。法律專家預言的罰款10萬美元和入獄5年成為現實。 這一切可能僅僅是個開始。接下來,這場風波或許會在中國演出一場跨國公司腐敗調查的大風暴。 現在,讓我們先回到過去,回顧一下在他們身上到底發生了什么。 4月6日,朗訊忽然在美國宣布解雇其中國區的四名主管人員,理由是這四名主管在企業運營中存在內部管理控制不力,可能違反了美國的《反海外腐敗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簡稱FCPA)。在任命新的中國區總裁之前,該地區業務將由朗訊的全球銷售部門總裁羅伯特·瓦特斯勒(Robert Wartsler)負責。 這對朗訊中國無疑是一場暴風驟雨般的考驗。所有員工都是通過海外媒體的報道才得知此事,包括當事人。 還沉浸在豐收中的郎訊員工的確誰也沒有料到這一幕。今年1月,朗訊剛剛同中國電信和中國聯通簽下了價值3.5億美元的巨額訂單。朗訊中國已經成立8年多,在北京、上海等地設立了8家地區辦事處、2個貝爾實驗室分部、4個研發中心、多家合資及獨資企業,生產幾乎所有它在中國銷售的電信網絡設備,員工超過3000人。朗訊中國曾經同多家中國的電信廠商簽訂過價值數百萬美元的合同,是朗訊在海外的最大收入來源。在朗訊2003年84.7億美元的收入中,中國分公司占了11%。 戲劇化的事實使每個人都感到震驚。 這件事情是去年朗訊沙特公司爆出行賄丑聞后,朗訊公司依照《反海外腐敗法》,對23個朗訊海外公司進行審計的過程中發現的。人們認為這次朗訊主動“刮骨療毒”是因為美國的某些競爭對手可能掌握了某些證據,將提起訴訟。如果不主動查處中國區的問題,表現出與美國監察機構的合作態度,很可能面臨安然和世通公司那樣的悲慘結局——朗訊先下手為強是棄車保帥之舉。 無論如何,朗訊主動解決問題的做法是理智和值得肯定的。而這使得外企在華經營的“潛規則”問題的冰山一角也浮出水面。這些潛規則,就象一根根繩索,發現它的價值,就會成為助你成功的登山繩,無視它的存在,它就是讓你寸步難行的絆馬索。為了獲利,不止在電訊行業,有多少跨國公司和中國的不少企業一樣,不惜入鄉隨俗地采用一些灰色做法呢? 更有人激進地呼吁,既然有人行賄,那么受賄者是誰?為什么我們沒有行動來配合這個事件的完全曝光呢?戚道協、關赫德甚至應該成為“污點證人”,把事實的真相完全暴露在陽光之下。 不止是中國,商業腐敗幾乎成為世界問題,成立于1993年、總部設立在德國柏林的透明國際(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每年在倫敦發布全球腐敗指數。2004年,中國在133個國家中排第66位,與去年持平。 然而朗訊浪風波最大的影響,莫過于一夜之間,FCPA幾乎成為中國商界共知的法律,很多人為此惶惶不安。在此之前,這個已經制定了30多年的法律好象從未這樣引人關注。 《反海外腐敗法》的反賄賂條款規定,禁止提供或者支付金錢、或者任何有價物品給外國政府、國際公共組織、外國政黨或者官員(包括候選人),企圖誘導其應用權勢影響政府法令或決定,以便左右商業行為或獲取不當利益。此禁令適用于直接提供與支付的事項,或者間接通過合伙人、代理商、顧問及家人等中間人所提供與支付的事項。國營事業的主管、職員及員工,以及皇室成員,都可能被列為外國官員,而受到上述規定的限制。提供禁止或者支付的事務,包括招待、饋贈及金錢。 這的確是一個相當苛刻的法規——不得提供任何大于最低金額規定的項目——禁止項目包括餐點、交通、住宿、服務、會議費用、培訓,以及特別折扣。而可接受最低禮品的范例,更會讓不少掌權人物感到大吃一驚:例如印有公司商標的咖啡杯,會議上提供簡單的點心,如咖啡、飲料或者,甜甜圈! FCPA要求“員工運用高度的智能與感覺,將這些原則運用在每一情況上”。然而在一個商業潛規則高度發達的國家和行業中,讓員工依靠“明智的判斷力”判斷商業行為是否違反FCPA,這怎么可能?! 我們看到的FCPA修訂于1988年。第一次制定是在1977年。這來源于美國證監會1970 年代中期進行的調查。調查顯示,超過400家美國公司承認曾經在境外買賣中付款超過3億美元給外國的政府官員,政客和政黨,以獲得生意。 這些賄賂行為盡管是為了滿足那些濫用職權的外國官員,但是公眾認為這和國內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范的某些行為是類似的——禁止對所謂官員進行賄賂而影響商業道德。在這種壓力下,1977年美國國會制定FCPA ,1988年修訂,來禁止美國公司和公民對外國官員的賄賂行為,更重要的是,通過法案恢復公眾對美國商業體系所一貫崇尚的“正直”的信心。 遺憾的是,FCPA之后,美國公司發現他們正“主動”地將自己擺于一個無比尷尬的境地。世界上其他地區的公司,例行公事般地繼續著他們的秘密賄賂和灰色回扣——在一些國家,這甚至是被法律所允許的——而美國公司在這些不透明的競爭中,明顯地處于劣勢。FCPA也是一種負擔。 不過,千萬不要以為不和美國公司打交道就會少了很多危險。 1988年以來,美國國會指示美國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不遺余力地在世界其他地區推行著他們的清教徒式的商業法則,希望美國的主要貿易伙伴們制訂類似 FCPA 的立法。值得欣慰的是,十年之后,1998年,法國、德國、墨西哥以及韓國在內的30多個國家也簽署了“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打擊賄賂外國官員公約”。這些OECD公約的簽署國,終于制訂了FCPA類似的法規。 這就意味著即使你不和朗訊、北電、思科做生意的話,你還要和西門子、阿爾卡特、三星招標,那么,OECD公約就將是懸在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在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時候,做國際生意就會有國際公約和準則來約束你的行為。商業的灰色潛規則盡管仍然存在,但是,讓我們還是盡量去掙到“干凈的美元”。否則,誰知道你是不是下一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