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引咎辭職后能否“東山再起”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3日 14:00 青年時訊 | |||||||||
崔亮/文 繼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北京市密云縣縣長張文之后,在吉林市中百商廈“2·15”特大火災事故中負有領導責任的吉林市市長剛占標被宣布引咎辭職。幾天時間中三位官員引咎辭職,震動了中國政壇。
通過引咎辭職,建立官員問責機制,可以有效提升官員的自律性和工作責任感,樹立官員“民本”思想,達到整肅吏治的目的。據此,有人就認為這是除之而后快的做法。但此舉是不是對引咎辭職者而言,就真的意味著被打進“冷宮”,因此而沒有了東山再起的可能?甚至喪失從政資格,永不錄用,被“一棒子打死”,“永無翻身之日”了呢? 筆者認為,對于引咎辭職制度在中國社會政治生活中可能起到的作用,我們應當進行實事求是的分析與評價。對引咎辭職者的待遇,要結合其“咎”的程度,區分不同類別、不同辭職原因合理確定,對過失不能一概而論,應有一個明確邊界,即不能出現僭越法律的現象。 首先,建立明晰的責任追懲制度,相應過失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這個責任不因辭職而減免,其次,責任追懲制度要一事一議,不要累計過失最后算總賬,否則,錯誤就會越犯越大。同時,不能因此而蓋棺定論,惟有如此,方能體現出干部制度中“能上能下”的原則。 在中國國情之下,一個官員主動選擇引咎辭職,不但顯示了他的責任意識和羞恥之心,也表明了他對公共職位和公共利益的尊重(即便此前他在這些方面做得很不夠),如果他從此之后就終身失去了擔任公職的權利和機會,那么,如此慘重的代價,只會使其他官員更加憚于引咎辭職,使引咎辭職變得更加困難。引咎辭職的官員固然“咎有應得”,但一般應該不至于被“一棍子打死”,否則自當受到法律制裁,而不可能用一個引咎辭職一筆勾銷。因而,對待官員過失應理性看待。第一次世界大戰時,身為海軍大臣的丘吉爾曾經因為戰爭決策失誤而被迫引咎辭職。但他的政治生涯并沒有就此終結,后來又到西線服役,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時帶領英國人取得勝利。 總之,對多數官員來說,引咎辭職讓他們感受到的是責任,是如何用好手中權力避免災難造福百姓的思考和行動。對于引咎辭職的官員,可建立跟蹤機制,對其辭職后具體去向和工作表現保持關注,既不能因為一過失而埋沒人才,也不可以讓某些人借此曲線復職。只有對主動引咎辭職可以予以適當安排,對免職從重處分,實現獎懲分明,讓那些“問題官員”權衡利弊之后覺得還是主動引咎辭職更“劃算”,那個時候,這個規定才真正能夠起到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