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監會欲念高管“緊箍咒” 北京局倡立黑名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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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8日 14:23 21世紀經濟報道 | ||||||||||
今年6月底之前,一系列針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措施即將出臺 本報記者 吳雨珊 上海報道 “監管銀行最厲害的一招,莫過于給高管戴個緊箍咒。”一家股份制商業銀行上海分行的副行長說。
此語“不幸”而被言中——于包括此位副行長在內的中國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而言;但對中國金融業來說,銀監會試圖給更多的腦袋戴上緊箍咒的努力,卻是一件大大的“幸”事。 來自銀監會辦公廳的信息顯示,銀監會正在修訂《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下稱《辦法》)。修訂工作由政策法規部牽頭,其他監管部門配合,時間限定在6月底以前。 第三個版本 “原來的《辦法》已經跟不上形勢了,主要是跟一些法規存在矛盾,操作上也有一些弊病,我們提了不少修改意見。”湖北銀監局一人士說。 去年11月,湖北孝感銀監分局收到了一份文件——由省局轉發的銀監會《關于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有關事項的通知》。 接下來,孝感分局在下轄各縣銀監組展開了調研。監管員們討論的內容包括現行《辦法》存在哪些問題、需要怎樣修改等。意見隨后被匯總上報。 同一時期,類似的“調研”在全國諸多省市陸續展開,各方意見紛紛向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匯集。 這些意見將成為即將出爐的新規則——《辦法》第三版的重要參考。 1996年9月13日,《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以中國人民銀行(2000)第1號令的形式頒布,是為最早的高管人員管理辦法。 然而,據一位從事監管工作多年的人士回憶,“那時的管理其實是走過場,金融機構往往是先斬后奏,任命之后再到人民銀行來補個手續”。 2000年3月,人民銀行對《暫行規定》進行修改,頒布了現行《辦法》。 但短短三年,修改后的《辦法》又顯出了它的不足。 “它在《暫行規定》的基礎上有了很大改進,但存在一些明顯的不足。”數位接受采訪的銀監局人士都認為,現有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門檻太低,如擔任支行行長只需要具備高中、中專以上學歷就行,“這離現在的市場競爭要求太遠了”。 修改的迫切性從各地反饋上來的意見中亦可見一斑。 北京銀監局給銀監會政策法規部的回復相當詳盡,不光總結了“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監管較為薄弱”等6大問題,并就此提出完善監管工作的8項建議,甚至還條分縷析,列出了7條具體的修改措施。而金融機構最為密集的上海,當地銀監局更是一古腦拋出了13條修改意見。 明確高管范圍 本次修改最顯眼的地方是:金融機構的董事們將被納入監管范圍。在銀監會一份征求意見的文件中,《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的名稱變成了《金融機構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對此改動,許多業內人士均表示認同。 過去的《辦法》中,被監管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金融機構的正副董事長、監事長和正副總經理(行長)等,但董事不在其列。 “當金融機構經營良好時,出資人坐享投資收益;當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引發巨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時,這些出資人不是袖手旁觀就是溜之大吉,最后不得不由政府代表國家來收拾殘局。”湖北省銀監局副局長楊家才此前曾撰文指出,應當對出資人的代表——董事進行約束。 北京銀監局則進一步提出,根據《股份制商業銀行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指引》,應將股份制銀行的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納入高管審核范圍。 隨著農信社改革的推進,各地紛紛建立省(市)級農信聯社,現行《辦法》對相關高管的任職資格管理出現空白,上海銀監局建議予以明確。該局還提出,應明確郵政儲蓄機構的有關管理人員任職管理問題,并將外資金融機構高管的任職資格管理納入《辦法》,便于中外資金融機構的統一管理。 在一些人被圈起來的同時,另一些人則被認為應排除在外。 現行《辦法》將支行行長納入高管人員范圍,但許多國有銀行的分理處翻牌升格為支行后,原本不屬于高管范圍的都納入了高管范圍,而這些升格支行目前大部分在管轄權限上和原分理處無大的區別。 上海銀監局據此建議,應重新明確高管人員的監管范圍,這些升格支行的管理人員,可不納入高管人員管理。 這種區別對待的思路也在北京銀監局的建議中得到反映。該局認為,《辦法》“對高管人員的任職條件規定過于原則,不能體現分類別監管和分層次監管的要求”。 與金融機構“總行、分行和支行”的三級設置對應,《辦法》按三個層次規定了任職資格條件。但同一層次的不同金融機構,在資產規模、人員規模和業務規模上往往存在很大差距。以北京地區為例,規模大的支行人員過百,資產可達幾十億,規模小的支行只有十來個人,幾千萬資產。若在全國范圍內考察,此差距會更大。 北京銀監局指出,如此單一的審核標準不適應實際控制風險的需要,應對高管人員實行分類別、分層次管理。 讓無能高管下課 本次修訂還可能讓另一大弊病成為歷史:重審批、輕管理。 “‘學歷+年限’,成了審查高管任職資格的模式。他上任以后經營能力如何、工作業績和道德品性怎樣,基本上就不太去管了。”河南銀監局政策法規處人士反思道。 福建銀監局一人士也深有同感:“重審批、輕管理的現象很普遍。結果是,只要不犯罪,不違規,高管能力再差你也沒辦法叫他下課。”他建議,應為高管設定幾個基本的考核指標,連續幾年不達標的,取消其任職資格。 此看法與北京銀監局不謀而合。 北京銀監局認為,應建立一套高管人員任職期間的考核評價體系,從高管人員的業務能力、管理能力、經營業績等多方面綜合評估,確立一套操作性較強的可量化指標;將對高管人員的監管由注重審批的資格監管,轉化為資格與行為監管并重,以行為監管為主。 類似的轉變曾在上海做過嘗試。 2002年11月,人民銀行上海分行制定了《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期動態管理暫行辦法》,對已獲任職資格的高管進行事后的動態管理和跟蹤考核,系統評價其經營管理行為,對存在問題或不適合擔任高管的進行訓誡,直至取消其任職資格,以改變“只批不管”或“重審批輕管理”的狀況。 倡立黑名單制度 不少銀監局人士感到,在整個監管系統內,存在一個監管信息的斷層。而這個斷層,給一些違規高管制造了可鉆的空子。 “說實話,有些高管并不擔心違規,所謂‘東方不亮西方亮’,這個地方不行了,還可以去別的地方。”前述福建銀監局人士說,“如果違規的高管在本縣或者本市內調動,監管部門之間還可以交流檔案;如果跨省了,那檔案信息基本上就斷了。” 信息漏洞怎么堵?北京銀監局呼吁強化黑名單制度,對被取消資格的高管在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進行通報。 但“通報”尺度的把握并非易與之事。 2002年初,原華夏銀行某支行行長把中國人民銀行告上了法庭,并索賠人民幣100萬元。起因是,人民銀行于2001年年底向全國金融機構發出通報,取消原告金融機構高管任職資格五年。而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在于,人民銀行的處罰在程序上違反了《行政處罰法》。 一位在金融機構工作的資深律師據此建議,在修改《辦法》時,應特別注意與其他法律法規不協調甚至矛盾的地方。 今年2月1日開始實行的《銀監法》,對高管的違規行為設定了嚴厲的處罰條款,包括對違法違規的銀行高管采取限制人身自由、處以巨額罰款、取消任職資格直至從業資格等措施等,處罰的對象亦由過去的金融機構延伸到了高管人員本身。作為《銀監法》的配套規章,《辦法》必然要添上這些新增的處罰措施。 此外,今年7月1日,新的《行政許可法》即將實行。作為下位法,《辦法》中關于高管人員的準入條件等內容,皆須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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