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草案)中,首次出現了“自然人破產”的條款,格外引人注目。事實上,早在2002年9月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就發布了“限制高消費令”,判令欠債不還的債務人今后不能出入飯店等高消費場所,就有點個人破產的意思。那么,在這一年半里,這一禁令進展如何呢?
取證難度仍很大
作為中國第四個發布該禁令的法院,上海靜安區人民法院1年半內已對200多人實施了這一禁令,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由于監督和取證難,禁令未達到完全理想的效果。解決執法難、建立社會誠信體系迫在眉睫。
所謂“限制高消費令”,全稱為“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即針對債務人欠債不還,尤其是有能力還、卻故意借口拖欠的債務人,限制他們進入高消費場所消費而發布的禁令。如有違反禁令的行為,將處以罰款、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2002年9月,靜安區人民法院在出臺了限制債務人高消費令。在1年半的時間里,靜安區人民法院一共對200多人實施了這一禁令。目前的監督途徑主要有:居委;相關部門,如工商、稅務等;法院;申請人。然而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等多方面的限制,還無法達到有效的監督。所以靜安區人民法院最終拿出了“殺手锏”,與一家咨詢公司合作,把這部分債務人列入“黑名單”,進行監督。而取證上的難度更大,債務人可以通過種種借口拒不承認。
建立成熟信用體系
陸庭長認為,要解決這一問題,讓這一禁令順利實施,取得明顯效果,必須建立一個社會誠信體系。國外的這一禁令之所以能夠順利實施,是因為國外已經建立起了一整套信用體系,信用卡消費十分普遍。因此,惟有國內也建立起成熟的信用體系,這一禁令才有望獲得滿意的效果。
上海市政府發展研究中心執行部主任張兆安表示,執行難這一問題要被提上議事日程。同時由于人力、物力、財力等多方面的制約,我們不可能單單依賴法院來解決,而是需要社會形成合力,建立共同的約束和監督機制,諸如“黑名單”、信用體系的建立等。社會方方面面形成合力,方能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實現法律的健全和完善。
[禁令內容]不得在賓館、酒樓、歌舞廳、夜總會、健身房等高消費場所消費;不得乘坐高級汽車和飛機,不得使用無線電話等高檔通訊工具;不得購置房產、不得租賃寫字樓辦公;不得購買高檔商品和購置高檔、大額生活用品;不得為家庭成員支出大額費用;不得外出旅游、度假;不得對外投資(包括開辦公司、購買股票債券等);只能保留按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標準的生活費用,其他均屬被執行財產范疇。
作者:本報記者錢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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