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我國貪官外逃現象(中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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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7月23日 14:07 新華網 | ||||
思想根源與犯罪動機發人深省 外逃的官員大都是黨和國家多年培養起來的干部,他們何以踏上腐敗犯罪后外逃異國的不歸路? 問題出在“拒腐防變”這個關口上。一些領導干部亂了陣腳,失了方寸,理想信念發 而從客觀上看,貪官外逃現象則是我國經濟轉型時期演化出的一種新的腐敗孽胎和社會病。處于經濟急遽轉軌的中國社會,新舊體制相互交錯、碰撞,體制、機制和制度中的某些層面呈現出失缺、倒錯狀態。少數政府官員、國企管理者以及經濟、金融系統的工作人員鉆了體制轉軌進程中的種種漏洞,通過貪污受賄等大肆攫取非法財富。特別是利用企業改制、兼并、破產、重組、拍賣等,化公為私,侵吞國有資產。“國家的錢實在太多,沒有誰數得清楚,也沒有誰看守得天衣無縫,我只是取大海之一粟矣!币晃桓瘮》肿泳惯@樣振振有辭地為自己開脫。 中央紀委研究室丁品余特別指出,廠長經理現行管理體制上的種種弊端給經營者造成了濫用職權的可能性。不少人身兼總經理、董事長、黨委書記、廠長、局長等要職,在目前企業股份制改造中,“兩塊牌子一個門,三頂帽子一個人”的現象時有發生,絕對的權力往往導致絕對的腐敗。有的一把手出國如同天馬行空,今天在公司,明天從海外打來電話,幾千萬元的外資項目別人一概不知,他就拍板定奪。武漢長動集團原董事長于志安神不知鬼不覺地卷走巨額美元,在菲律賓開了私人電廠。黑龍江省石油公司原總經理劉佐卿非法向國外轉移資金達1億元之多,然后攜帶一家8口逃到國外,而公司財務上竟沒有這筆賬。 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郭建安所長、周勇博士分析說:隨著國內打擊腐敗力度的加大,收入申報制度、存款實名制、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法律和制度的相繼確立,這些已經撈夠了的貪官感到沒有了安全感,總擔心把錢存放在國內會東窗事發。為了逃避法律制裁,長期安全占有和享用非法所得,這些貪官往往會處心積慮地策劃人財兩逃。從犯罪動機看,貪官攜款外逃,往往基于他們所謂最重要的“安全需要”。 管理疏漏使貪官外逃有機可乘 貪官攜款外逃何以能逃成?首先靠的是“兵馬未動,糧草先行”。在我國實行外匯管制資本項目尚未開放的情況下,貪官贓款何以能順利漂洋過海?個中內幕觸目驚心,路徑五花八門。 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里,一般不會發生大規模資金外逃現象。而在我國,由于相關的法規和管理體制不完善,防止資本外逃的“軟硬件”尚不具備,金融外匯管制系統尚未建立起為大額資金外流進行有效監控的預警機制,從而給資本外逃預留下較大的空間。另外,我國雖然限定了居民個人出境攜帶外幣的量額(2000美元),但海關抽查和處罰并沒有那么嚴,更何況一些貪官跟海關、邊防等系統中的腐敗分子相勾結,違規超限額攜鈔出境十分常見。 “還有,貪官可以不用向國外匯款,不用走賬,只需把要轉移出去的巨額人民幣交給某些從事外匯金融中介服務的地下錢莊,從地下匯款線路匯出,甚至不用面對面交易,就可以直接到境外提取美元。一般是境內外以電傳方式或電腦聯網各自兌付,在國內收人民幣,在國外將外幣支付到其賬戶上。”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所長郭建安研究員神情凝重地說,“地下錢莊的失控涌動著不法轉移現金和漂洗黑錢的暗流。” 還有一種所謂“手機銀行”——專做外匯非法交易的掮客,只需向聯系緊密的境外機構或個人打個電話,就可以做成一筆匯兌交易。在我國沿海個別地區,這些地下錢莊和“手機銀行”的運作人幾乎成為半公開的經紀人,并建立了“良好的信譽”。 記者還調查了解到,對外投資貿易管理不善也被官員攜款外逃鉆了空子。 國內企業一度掀起對外投資的熱潮,有相當一部分國企的法人代表假借對外投資、合資的名義,將國有資產轉移到境外,再通過適當渠道,將其變為私人財產。有的國企經營者或管理者在和外資企業及境外企業交易時,與外方相互串通,低估國有資產價值,隱瞞、截留境外投資收益。 不少人玩弄“高報進口,低報出口”的伎倆瞞天過海:在進口時,高報進口設備和原材料的價格,以高比例傭金、折扣等形式支付給國外供貨商,然后從其手中拿回扣,分贓款,并將非法所得留存在國外;在出口時,則大肆壓低出口商品的價格,或采用發票金額遠遠低于實際交易額的花招,將貨款差額由國外進口商存入出口商在國外的賬戶,有的貪官在境外銀行直接建有個人賬戶。許多中資公司在海外賬戶里非法持有的外匯,遠遠高于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所掌握的數額。 尤其令人吃驚的是,某些國有企業的海外分支機構已經演變為國內腐敗團伙的洗錢中心。國內腐敗分子通過代理人或移民海外的子女、親屬,用辦空殼公司的辦法把黑錢洗白。他們內外勾結,使某些貪污腐敗分子能夠把非法所得堂而皇之地轉移出境,然后進行分成、再投資,變個花樣中飽私囊。如果主管部門派人去查,他們可以輕而易舉地編造幾個虧損理由搪塞過關。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在美國的國有公司不少虧損,但其中有些公司的負責人及其親屬卻在幾年內成了富翁,當了“投資移民”。近年來,許多中資外貿企業宣布破產前,部分資產和利潤早已被轉移到境外,落到私人名下。 貪官何以能逃成?護照管理上的漏洞同樣難辭其咎。 國家反貪總局偵查指揮中心的辦案人員告訴記者,出逃的貪官手上大都持有因公護照或因私護照(有的隨時帶在身上),且與潛逃國外的走私、販毒團伙不同,多數屬于真護照。按規定,領導干部因公出境回來后應將因公護照上交,由專門人員統一保管,但一些干部并沒有交,手下人又不好意思催。更何況,假證件屢禁不絕,從社會上搞一個以假亂真的黑護照也非難事。 據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劉廷吉教授介紹,“賴昌星外逃事件發生后,國家有關部門開始在護照管理上采取一定防范措施。”他進一步說,“因公護照的辦理一般遵循一定的程序,但隨著當代社會日益向‘地球村’演進,對外交流越來越頻繁,因私護照的辦理手續將越來越簡化,護照發放確實比較不易控制! 抓捕、引渡外逃貪官困難何在 遏制貪官外逃和抓捕外逃貪官,確實難度頗大。有關方面對此做了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但工作中也存在一定的薄弱環節和需要改進之處。 地方檢察機關的辦案實踐表明,一些檢察機關因循不破不立、立案就是定案、撤案就是錯案的傳統思維,立案偵查的“風險決策”不足,措施不夠到位:對一些成案可能性大、查處價值高、深挖潛力大而證據暫不十分到位的案件,不能依法大膽果斷地立案,專門性強制措施和手段跟不上;對估計會逃跑的犯罪嫌疑人沒能制訂反逃預案,提前監控。 同時,在一些地方,檢察、公安、安全、通訊、交通、海關等部門的工作聯系和信息溝通不緊密,未能堅持對可能逃往境外的人員實行報備制度,沒能形成控制外逃的整體合力。結果,給一些職務犯罪嫌疑人留下了在立案前潛逃的余地和時機。 遏制貪官外逃難,抓捕外逃貪官更是難上加難。據了解,檢察機關即使通過偵查知道了某些貪官可能已外逃,但具體躲藏在哪個國家的哪個地方,護照號是多少等等,都很難搞清楚。因此,提請國際刑警組織協助緝拿就有相當大的難度。 即使知道了外逃貪官隱匿的確切地方,能否引渡也成為一大難題。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教授趙永琛接受本刊專訪時說:“目前與我國簽訂雙邊引渡條約的只有十來個國家,一些被案犯視為避難所的國家,大都與中國沒有引渡協議。”他認為,“幾乎每一個引渡條約的締結都要經歷好幾輪漫長的談判,需要雙邊達成共識才行,但在一些敏感問題上常常產生分歧,涉及到司法理念和人權觀念等原則性的沖突! 在沒有雙邊引渡條約的情況下,對于外逃的貪官,只能采取“友好合作”的方式遣返。劉廷吉教授指出,“能否遣返成功,則要看對方國家是否給你‘面子’”。而造成世界各國引渡糾紛的原因很多,如“政治犯不予引渡”的原則,但在何為政治犯這個基本問題上,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看法,逃犯可以鉆空子。一些西方國家經常以此為借口拒絕引渡。二是“雙重歸罪”的原則:兩個國家對同一罪行可能得出不同結論,被請求國可能以有關罪行在該國不構成犯罪為由拒絕引渡。三是一些貪官在被要求引渡后提出訴訟,而訴訟案的審理有可能曠日持久,使罪犯遲遲不能繩之以法。(王永前周清印)(半月談雜志社特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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