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申領條件不變 “失業”口徑重新界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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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5月09日 11:58 人民網-江南時報 | |||
本報訊(記者 艾枚 通訊員 寧勞軒)昨日,記者從南京市勞動保障局獲悉,“就業”與“失業”的概念已重新界定,即使從事一定社會勞動,但個人勞動報酬低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也視同失業。 據了解,按新的界定標準,“就業人員”主要指男在16歲至60歲,女在16歲至55歲法定勞動年齡內,從事一定的社會經濟活動,并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的人員。其中勞 南京市勞動保障局就業和失業保險處張士凱處長指出,“失業”口徑重新界定,并不影響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標準不變。只要單位和職工本人依法參加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均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江南時報》(2003年05月09日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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