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豈能性別歧視 67%的單位提出了性別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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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30日 08:51 人民網-人民日報 | |||
小月 據報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曾對62個定點城市勞動力市場職業供求狀況進行了調查。結果顯示,有67%的用人單位提出了性別限制,或明文規定女性在聘用期不得懷孕生育。在一些私營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中,使用“黃金年齡段”、拒收35歲以上女職工等現象同樣突出。而在大學生求職時,女性平等的就業機會更是受到挑戰…… 客觀地說,如今的重男輕女現象已有了很大的好轉,但在就業的問題上,則不盡然。在就業形勢嚴峻、用人單位成為“買方市場”的今天,女性面臨著越來越嚴重的性別歧視。比如懷孕婦女的工作機會問題。一些企業以懷孕生子影響工作為由,不接納懷孕婦女工作,有的則不給她們保留工作。再比如裁員。在一些企業裁員時,女性總是首當其沖,而且占相當大的比例。其理由不是工作做得不好,而僅僅因為她是女性,就得下崗。 有關專家指出,雖然早在1992年我國就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并在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但該法條文原則性太強,在法律實踐中的可操作性較低:一些條文與實際脫節,甚至已明顯過時;有的條文法律主體、執法主體模糊不清,不易操作……這些都給婦女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造成了困難。 在這方面,香港的經驗值得借鑒。香港在1995年通過了專門的性別反歧視法律。根據此法規定,基于性別、婚姻狀況及懷孕的歧視,以及性騷擾都屬違法。條例同時保障男性和女性。該法亦規定設立平等機會委員會,致力消除歧視及騷擾,推動男女之間實現機會平等,為就業中的性別平等架起了一個法律的支點。 真正維護好婦女的合法權益,使男女從法律的平等到實際生活中的平等,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填補法律上的空白,然后嚴格執法、依法辦事,是當前切實保障和維護婦女就業權益的迫切之舉。 《人民日報》(2003年04月30日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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