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與港人在兩地所納個人所得稅可相互抵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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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4月07日 11:46 南方日報 | ||
本報訊(記者/朱桂芳特約通訊員/林荔丹)目前廣東人在香港或香港人在廣東工作者日漸增多。這些跨越兩地工作的公司職員,如何計納個人所得稅?假如在香港已納稅的可否在內地抵免?針對這些涉外職員關注的問題,省地稅局有關部門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明確指出,在港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到內地可抵免,但必須遵循國家有關稅法規定辦。 內地與港人在兩地所納個稅可相互抵免 該負責人指出,根據《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的安排》的規定,內地居民從香港特別行政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規定在香港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征收的內地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內地稅法和規章計算的內地稅收數額。另方面,香港居民從內地的所得,按照規定在內地繳納的稅額,允許在對該居民征收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額不應超過對該項所得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稅收數額。如果該納稅人同時具有中國內地與香港居民的身份,對給予其消除雙重征稅的問題可以由雙方主管當局進行磋商解決。 在內地工作的外籍管理人員如居住不到半年則無需納稅 在粵港兩地工作的公司高級職員,在兩地各取得的報酬應該如何計稅呢?該負責人解釋,對于外籍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港、澳、臺人員)受雇于公司,被派遣到粵港兩地工作,并在兩地各取得報酬,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規定,其取得的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應在其擔任該中國境內企業高層管理職務起,至其解除職務止的期間,不論其是否在香港履行職務,均應全額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其取得的由香港企業支付并且不是由境內企業負擔的工資薪金,如果該個人在中國內地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則無須在中國內地納稅。如果超過183天,則應就其在中國內地工作期間由香港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和由中國境內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合并計算所得,在中國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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