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騙倒的金融家 中行安徽分行原行長淪落實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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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3年01月24日 08:33 21世紀經濟報道 | ||
一位銀行業專家反思說,“不管吳福五本人動機如何,此案至少反映了中國銀行業曾經普遍存在,而且依然存在的重大弊病,即分支行‘諸侯化’。行長作為一把手,在所在行的范圍內權力是無限的,缺乏監督,而且沒有一套明確的行為規范。 本報記者何華峰合肥報道 合肥監獄離市區僅8公里,中國銀行安徽省分行原行長吳福五,就被關押在這里。 2002年9月28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一審判決:吳福五犯挪用公款罪和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判有期徒刑16年。 吳福五現年65歲,1986年任中行安徽分行代行長,1989年任行長,1997年10月退休后,繼續任安徽省政協常委。2000年12月遭刑事拘留,2001年1月被逮捕。 一起判決的還有其前下屬劉小公,原系中行安徽分行下屬的合肥銀通公司董事長。劉因挪用公款被判無期徒刑。 記者前后三次去合肥監獄,但吳福五本人選擇了沉默,沒有接受采訪。 挪用公款罪吳福五挪用公款的罪名,與自稱是國家安全部工作人員的李兵密切相關。李兵因偽造公文被判刑三年。 吳福五1995年7月結識李兵,當時李兵為投資某軍區一通信項目尋找資金,吳福五經過調研等程序,決定由中行安徽分行下屬的銀通公司對該項目進行了投資(后投資失敗)。 這是雙方的第一次合作。其間,李兵向吳福五稱,自己有安全部等特殊部門背景。 現安全部已發文否認李兵是其工作人員。1996年初,李兵與中行安徽分行開始了第二個合作項目:當時中行安徽分行要清理海外的四家公司,李兵表示安全部支持他收購這四家公司。于是,吳福五代表中行安徽分行與李兵所屬的澳門瀚韻國際投資公司簽了四次協議。此項目于1997年3月,因中行總行反對而作罷。。 還是在1996年,李兵與吳福五開始討論第三個合作項目:李兵稱,安全部等部門支持在澳門組建一家銀行,并有意推薦吳福五擔任行長。 雙方經多次商議,決定以李兵的澳門瀚韻國際投資公司為發起公司,在澳門申辦一家銀行,瀚韻占51%股權,負責申辦等 問題。吳福五則承諾為申辦銀行籌集1.5億元資金,并將此籌資義務寫入了一協議。 由于吳福五未向中行安徽分行和中行總行匯報此事,這一行為后被認定系個人行為。 李兵為讓吳福五確信,還偽造了一份國家安全部文件,名為《復在澳門籌建商業銀行事》,其中指定讓吳福五擔任行長。 后來,李兵在供詞中說,“正是因為吳福五,劉小公相信安全部參與了這些項目,才可能投入資金參與。” 協議簽訂后,李兵多次催促吳福五履行籌資1.5億元的義務。 1997年1月28日和6月12日,吳福五實施了后來被認定是犯罪的行為。吳先后兩次帶劉小公到中行安徽分行下屬的合肥廬州信用社,要求該信用社主任袁明為合肥銀通公司的一個項目周轉一筆資金,并稱這是安全部的項目。隨后,吳福五讓劉小公以合肥銀通的名義,從廬州信用社共貸款2000萬元,作為其履行申辦銀行個人籌資義務的一部分。吳福五開始希望廬州信用社能貸款3000萬元,但廬州信用社因頭寸緊,實際先后各貸1000萬元,共2000萬元。劉小公私自扣下200萬元,將1800萬元匯給李兵。 吳福五原指望,等銀行申辦成功,即可歸還上述款項。 不久后,吳福五于1997年10月退休。之后,他為申辦銀行多次去澳門,1998年7月還去美國招募股東。并參與修改申辦報告。 1997年10月到2000年2月,澳門金融管理局先后四次接到這家名為澳門華豐銀行的申辦材料,最后未予批準。中行安徽分行的1800萬元未能收回。 法院一審判決,吳福五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謀取個人利益,與劉小公共同挪用公款1800萬元,用于履行其在申辦銀行中負責籌資..5億元的個人義務。因此判定為挪用公款罪。 本案的焦點在于,吳福五是否有謀取私利的動機。 法院認為有,其重要證據是:1997年6月13日,李兵通過澳門瀚韻國際投資公司向吳福五承諾,在華豐銀行成立后,吳享有該銀行總利潤的3%的永久權益,并經澳門區利華大律師見證。 不過,這件物證曾遭到辯護律師質疑:這份承諾書只是復印件,不是正本。而且,澳門律師公會的網站顯示,區利華大律師執業始于1997年10月7日,在上述承諾書出爐之后。吳福五本人也否認見到過這份承諾書。記者就此打電話給區利華大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至今未有答復。 然而,辯護方無法推翻吳福五挪用公款的事實。 最終,二審維持原判,“經查,李兵不是國家安全部的工作人員,(1996)國安辦226號同意申辦澳門銀行的函系李兵偽造,李兵已因犯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被合肥市中市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總參二部的有關部門也沒委托李兵等在澳 門申辦銀行,且在澳門申辦銀行,也沒有經中行黨組或行長辦公會議研究,自應認定系個人行為。李兵承諾,銀行申辦成立后, 由吳福五擔任銀行行長,并在申辦計劃書上予以明確,且經澳門區利華律師見證,吳福五享受銀行總利潤3%的永久權益,顯見吳福五與他人申辦銀行具有個人目的,現上訴辯稱申辦銀行是從國家安全利益的需要和振興安徽經濟為出發點的理由不能成立。” 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吳福五的第二個罪名,與中行安徽分行當初設立海外公司有關。 1988年~1992年,中行安徽分行總計在8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15家海外公司,其中獨資3家,合資12家。當初設立這些公司時,吳福五向中行總行做過匯報,但中行總行未正式下文作過批準。 2000年12月22日,中行監察部聲明:中行總行從未授權吳福五和中行安徽分行在海內外設立公司,及向公司投資,融資和對境外提供擔保。吳福五擅自作出上述行為,屬嚴重違規行為。 而中行安徽分行設立的諸多海外公司中,有的盈虧平衡,有的有盈利,但在泰國的公司出現嚴重虧損。 1991年,中行安徽分行在泰國設WAT公司,從事房地產開發,主要是造10幢小型寫字樓。為交定金,WAT向曼谷商業銀行貸款,由中行安徽分行以備用信用證作擔保。1992年3月30日,經吳福五批準,中行安徽分行向曼谷商業銀行開出金額為434.97萬美元的備用信用證,到期日為1994年3月30日。后展期到1996年3月30日。 接著,WAT又以地皮為抵押向曼谷的京都銀行貸款,用于造樓,利率高達16%。 樓建成后,正逢東南亞金融危機,泰國樓價大跌。加之WAT在京都銀行的利息負擔過重,WAT只得賤賣7幢樓,出現了虧損。此時,WAT已解散,剩下的3幢樓轉手遠東資源公司。而遠東資源是中行安徽分行的子公司。 其時,國務院要求銀行與自已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徹底脫鉤。1994年,中行總行通知中行安徽分行撤銷泰國公司。 由于遠東資源手中的3幢樓難以出售,欠京都銀行的貸款本息還需償付,吳福五決定向中行曼谷分行借錢。 1995年9月27日,中行安徽分行將3幢樓與職工居住的1幢小別墅做抵押,以遠東資源名義向中行曼谷分行貸款400萬美元,年息4%,用于歸還京都銀行貸款。中行安徽分行還向中行曼谷分行出具了一張安慰函。 1996年3月30日,前述WAT借自曼谷商業銀行的展期貸款到期。同年3月27日,中行安徽分行從保證金賬戶透支315.54萬美元付給曼谷商業銀行。由于后來遠東資源代WAT向中行安徽分行償還了86萬美元,所以中行安徽分行的備用信用證下墊款實為229.54萬美元。 1997年,遠東資源借中行曼谷分行的貸款又到期,無錢還貸。同年,吳福五代表中行安徽分行先后向中行曼谷分行出具3份還款承諾函,作為對遠東資源貸款展期的還款擔保。貸款到期后,中行安徽分行于1999年6月和2001年2月代為還本息共計300.851563萬美元。 法院一審認為,中行安徽分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為所屬境外投資企業提供外匯擔保,造成中行安徽分行直接經濟損失約530萬美元。吳福五身為行長,違規簽批,并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負有主管責任,行為構成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 吳福五辯稱,他有簽單權,所以開出信用證不是越權。并稱,1992年3月30日,中行安徽分行向曼谷商業銀行開出備用信用證時,法律還未規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刑法對其沒有溯及力。而1995年9月27日,中行安徽分行向中行曼谷分行出具的只是一張安慰函。另外,遠東資源和WAT的虧損并非中行擔保不當所致,而是由于經營不善,受東南亞金融危機影響造成。 但法院二審認為,1992年有關法律雖未規定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但吳福五為WAT公司簽批的備用信用證展期至1996年3月30日。其間,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決定》(下稱《決定》)中規定了非法出具金融票證罪,且造成的重大損失也是在《決定》 公布之后。至于中行安徽分行經營經驗不足及東南亞金融危機等,并非犯罪構成必要條件。故一審判決并無不當,維持原判。 反思吳福五案的一審,是在2002年5月份開庭的。迄今為止,案情已經大白,但可以令人反思之處,仍然很多。 在采訪過程中,一些人甚至對吳表示同情,認為吳福五當時的行為乃時勢所然,主觀上并不是為他自已謀利。 一位銀行業專家則反思,“銀行應是一個商業機構,國家安全利益或地方經濟的利益當然要考慮,但作為一個分行的行長,首先要對總行負責。” 他還說,“不管吳福五本人動機如何,此案至少反映了中國銀行業曾經普遍存在,而且依然存在的重大弊病,即分支行‘諸侯化’。行長作為一把手,在所在行的范圍內權力是無限的,缺乏監督,而且沒有一套明確的行為規范。這對銀行本身不利,對行長本人的利益也不利,這是銀行業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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