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協點評旅游條款 九旅行社暗藏霸王條款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9月14日 08:08 京華時報 | |||||||||
本報記者 王秋實 昨天,北京市消費者協會首次就旅游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進行公開點評,對9家旅行社的合同條款進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議。市消協有關負責人說,眼下一些旅游服務企業在旅游合同中設置了種種不公平格式條款,達到減免自身責任,增加消費者義務的目的。他們希望通過此次點評引起全社會對旅游合同“霸王條款”的關注,進一步規范旅游市場經濟秩序
利用合同減免自身責任 旅行社可單方面改行程 合同:“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甲方(經營者)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北京神舟國旅集團) 點評:該條款的不公平之處是設定“在不減少景點的前提下”的條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如甲方保留此項權利,就意味著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變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內容。甲方對行程的調整屬于單方變更合同。 建議:取消此不公平條款。 遇意外只找保險公司 合同:“乙方(消費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傷害的,甲方負責通知保險公司立案,同時協助保險公司調查核實,以保險公司賠償金額為限,甲方不承擔任何保險公司賠償金額以外的費用。”(北京春暢旅行社) 點評:實際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甲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議:增加甲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條款。 借口及時善后不賠償 合同:“經營者不承擔違約責任情形:第4項規定: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經營者)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北京密云縣旅游咨詢服務中心) 點評:該合同格式條款免除了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建議:改為“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仍不能彌補甲方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違約只賠直接經濟損失 合同:“甲方(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須承擔責任: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乙方(消費者)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乙方直接經濟損失的”。(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點評:該條款規定,只有在對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甲方才承擔責任。按照公平原則,在沒有給消費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時,甲方未達到與乙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仍應承擔違約責任。 建議:改為“甲方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與乙方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取消游團只退費不賠償 合同:“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團隊計劃(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夠成團人數時),甲方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費者),并全額退還所收預付款或團款。”(北京春暢旅行社) 點評:因不可抗力取消團隊計劃,消費者不要求賠償。但對于因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取消團隊計劃,旅行社應承擔違約責任。 建議:增加“因組團人數不夠而取消計劃的,向消費者全額退款并承擔違約責任”。 不能成行及時通知就不賠 合同:“甲方(經營者)收取乙方(消費者)的全部費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則應付乙方已交團款的10%作為違約金。”(北京歡樂之旅旅行社) 點評:該條款是經營者有意設置免責條款免除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如果經營者在履行通知行為后,就可以對自己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進行免責嗎? 建議:改為“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費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3天通知乙方,同時支付乙方已交團款的10%作為違約金”。 借合同增加消費者義務 出現自然單間游客補房費 合同:“報名出現自然間(單男或單女)請補交房差或視情況安排三人間。”(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點評:旅行社是旅游組團的組織者,自然單間的出現,并非消費者過錯,而是旅行社組織不當造成的。出現自然單間,應由旅行社與賓館(旅館)協商解決,不應強迫由消費者補交房差。在低于出團前約定的住房標準條件下安排住宿,在消費者同意的前提下,經營者應退還房間差價。 建議:取消該格式合同條款中不公平內容。 改變出團日期退團要賠錢 合同:“由于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不能成行的,旅行社可變更出團日期,旅游者應依據變更后的團費標準付費,旅游者也可以選擇退團,但仍需承擔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并依情況須支付30%~80%的賠償金。”(北京遷茂旅行社) 點評:該合同格式條款屬于違法顯失公平的條款。“由于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不能成行的……”這一條件即明確無法出行的原因為旅行社所致。在這一前提下,還要求旅游者另付費或退團須交賠償金,顯失公平。由于經營者的責任,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應依法給予消費者相應的賠償。 建議:改為“由于旅行社組團人數不夠而不能成行需變更出團日期的,旅游者可自行選擇是否參團。消費者退團的,經營者應退還其所交費用,并承擔相應損失”。 不可抗力變行程費用自理 合同:“因人力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客人自理。”(北京云麓旅行社有限公司) 點評:合同簽訂后,旅行社和游客是完全平等的民事主體,二者的權利義務應當對等。 遇到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行程變更、延誤時,只規定游客一方需要承擔損失,顯失公平。 建議:改為“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變更、延誤所產生的費用由雙方協商合理分擔”。 借合同規定不對等權利 違約時消費者多賠20% 合同:“甲方(消費者)因故申請取消原訂旅游計劃,乙方(經營者)可按下列情況處理:……48小時內至24小時之前,收取全款30%的損失費;……乙方(經營者)因故取消原訂旅游計劃,……48小時內至24小時之前取消的應按全款10%賠償甲方(消費者)。”(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點評:該合同格式條款在違約的承擔責任中顯失公平:48小時至24小時之內取消旅游計劃,如果是經營者的責任則按總款項的10%賠償消費者;反過來,如果消費者在上述時間內退團,卻要按總款項的30%向經營者支付違約金。 建議:修改此條款,將合同雙方權利義務對等。 另外,北京華堂旅行社的合同中也有類似不公平條款。該社合同規定,消費退團,須承擔經營者已經為辦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費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乙方已支付的必要費用后余額的10%做違約金;經營者取消團隊計劃,只支付全部旅游費用扣除異地交通客票費用后余額的10%做違約金。違約賠償不對等。 馬上就訪 旅行社稱消協斷章取義 昨天,記者就市消協點評北京神舟國旅集團和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中的“霸王條款”一事,向其進行求證,兩公司均稱,市消協的提法有片面性。 北京神舟國旅集團副總經理王云生表示,消協指旅行社保留對行程進行調整的權利顯失公平是斷章取義。他解釋說,這個條款大多數旅行社合同中都有。不可抗力和客觀因素經常會需要旅行社對行程進行適當調整。例如調整景點游覽順序、調整游覽時間,而且旅行社有調整的權利,游客也有商榷的權利,旅行社一般都會說明原因后征求游客的意見。旅行社作出調整的前提是不降低服務標準和不減少景點,在合同前文肯定會提到。單拎一句并單從法律法規的角度來點評是不符合實際的。 就違約時消費者多賠20%的條款,北京青年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南順龍提出,消協的提法有片面性。他說,點評中顯示出評論者不太懂旅行操作的實際情況。之所以出現旅行社與游客雙方在支付違約金上的數額標準差別,是因為旅行社在出發前事先要訂房訂車訂機票、給當地接社者預付部分團費。如果游客臨時退團,其中部分費用旅行社無法收回,即旅行社要有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收取30%損失費。而旅行社臨時退團,游客本身沒有收不回來的費用,并可得到10%的額外賠償。因此這之間不存在不公平。 (楊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