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蔚岡
毒膠囊事件引發了消費者對于藥用膠囊安全的質疑,監管機構對涉及毒膠囊的廠家正實行拉網式排查,相關廠家的負責人也被移交司法機構,正等待法律的懲處。不法廠商得到嚴懲,這當然是好事;但是那些使用了這些毒膠囊的消費者(患者),他們的利益該怎樣得到保護?
也就是在這個時候,媒體報道了一個不好的消息,有消費者因藥品企業使用毒膠囊,而狀告四川蜀中藥業有限公司,卻被北京某基層法院以“條件不成熟”為由不予立案。為什么法院不能接受消費者的訴訟請求?根據報道,是因為法院認為茲事體大,應該有一個統一的安排,而不適合由單個法院作出判決。
其實,這個結果并不令人意外。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中,無數的消費者深受其害,但最終通過法院獲得賠償的消費者微乎其微。雖然制造劣質奶粉的廠商都遭到嚴懲,但絕大多數飲用過劣質牛奶的消費者都沒有獲得賠償;甚至,有不少消費者因為賠償無門而上訪,卻被地方政府嚴加看管。
那么,法院為什么不對此類案件立案?消費者為何無法從不法廠商那里獲得賠償?這可能是比毒膠囊事件本身更值得深究的問題。
為什么法院不立案?一個常見的理由是中國司法機構不獨立。在我看來,這種解釋雖然有些道理,但在總體上解釋力并不強。一個非常簡單的理由就是,像毒膠囊這樣的案件,被告方并不是有權有勢的一方,法院完全沒有理由畏懼這樣的被告。那么,法院為何不能對這樣的案件予以立案?
一個更有可能的解釋是法院想把這個皮球推回到行政機關,由其來解決這個事件。因為毒膠囊事件雖然在事實上已經被證實是真實的案件,但是食用了該膠囊后究竟對消費者產生了哪些不良反應,畢竟未得到切實的證據。同時,一旦該法院受理該案件,將會有更多的消費者跑到該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而這樣的局面恐怕是這個法院的法官所不愿面對的。
從這個角度而言,在毒膠囊事件上,法院不予立案并不是因為通常大家所說的司法權威不夠,相反,這是法院及其工作人員為了自己的利益而主動作出的選擇。在目前的侵權法體系下,法院如果認定廠家有違約事實,但若因沒有實際損害發生而駁回消費者的訴訟請求,或者是僅僅給予消費者雙倍賠償,這可能會激起公眾更多的憤怒。為了避免把自己往火山口推,法院不予立案就成為一個非常自然的選擇。
那么,法院的這種選擇是如何形成的呢?為什么在很多國家中法院被認為是守護社會公眾的最后一道防線,而中國的法院面對這種情況卻避之不及?這實在是一個有趣的現象。
在我看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司法功能抑制,即通過司法實現正義并不是社會的首選。在很多地方、在很多領域,通過訴訟的方式在法院實行權利救濟并不是一種受到鼓勵的方式。而行政機關主導的糾紛解決方式,往往更受政府的青睞。為什么不喜歡法院的解決?在我看來,這種路徑依賴是來自計劃經濟體系下政府包管一切的思維。既然政府包攬一切,那么也就沒有必要通過法院來解決。而法院久而久之,也就失去了解決疑難案件的勇氣。
于是,我們就會發現這樣一個非常奇怪的現象:公眾把主持公道的希望寄托在法院那里,但是法院卻把皮球踢回去,把解決問題的希望寄托于行政機關。這一點,我們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得到了詳細的佐證。
為了解決證券市場中的信息披露不實現象,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因為虛假陳述而引發的侵權賠償案件。但是最高法卻偏偏設置了一個前置條件,即規定投資人在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必須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為先決條件;如果沒有相關行政處罰,法院就不予立案。
對于這樣的一個非常規規定,最高法居然將其解釋為體現了“法律保護弱者”這一司法理念,認為這樣可以解決原告在起訴階段難以取得相應證據的困難。正是因為這樣的行政前置,導致了資本市場中諸多沒有得到行政處罰、但是已經作出虛假陳述的機構并沒有得到法律應有的處罰。
那么,如何改變中國司法的這個傳統?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盡管很多機構已經認識到由行政機關主導的糾紛解決機制已不利于市場經濟中的權益保護,但其實際行為卻在不經意中沿襲舊有的思路,而司法機構也因為既有的軟骨癥而不愿去啃硬骨頭。一言以蔽之,“讓司法的歸司法、讓行政的歸行政”,這恐怕是今后避免毒膠囊這樣的案件無法立案的根本解決之道。
(作者系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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