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的夏先生到火車站退票,退一張票價4.5元的火車票被收取1元退票費。當夏先生表示質疑時,退票窗口的工作人員說:“你可以去月球啊,那里沒有退票費。”夏先生一紙訴狀將廣州鐵路集團告上法庭,此案已被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據悉,這是《反壟斷法》實施以來,第一次有人根據《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狀告鐵路部門收取火車退票費。(《三湘都市報》1月8日)
鐵路部門收取退票費,其主要理由是:旅客購買火車票,即與鐵路部門建立了運輸合同,旅客退票相當于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因此理應支付退票費。可是,火車晚點也相當于鐵路部門沒能履行合同呀,乘客可曾獲得賠償?鐵路部門從來不好好履行合同,卻拿合同去要求乘客,顯然是可笑的。此其一。
實際上,2003年1月國家計委出臺的《規范旅客運輸退票費意見》中規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運輸企業能夠再次發售的退票,原則上不應收取退票費;在最高不得超過20%的前提下,按退票發生的不同時段,合理設置差別退票費率。而目前,鐵路部門不僅對可以再次發售的車票收取退票費,而且退票費率一律按20%的上限執行,是明顯的霸王條款、違規收費。此其二。
去年,北京律師董正偉向國家發改委申請取消火車退票費,發改委在回函中稱,已向鐵道部發出完善退票費政策的建議,乘客所退車票如能再次發售應不再收取退票費。可是,火車退票費至今沒有取消或調整的跡象。
此次長沙市的夏先生雖然很生氣,但后果一點也不嚴重,他多半打不贏這場官司,因為那個所謂的《反壟斷法》根本不反像鐵路這樣的行政壟斷。
法律訴訟奈何不得,發改委奈何不得,社會輿論奈何不得,誰來鏟除火車退票費這個不合法、不合理、侵犯公民權益、妨礙社會公平的“釘子戶”?浙江嘉興 晏慶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