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杏仁”案二審宣判 沃爾瑪被判退錢
本報訊 (記者王納)沃爾瑪超市內賣的“杏仁”并非真正的杏仁,而是扁桃仁,為此,律師甘清洪以欺詐為由將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沃爾瑪”)告上了法庭。
日前,該案二審已經宣判,深圳市中級法院認為,沃爾瑪公司不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故意,其行為不能認定為欺詐,但存在誤導消費者的過失,遂判決沃爾瑪公司退還甘清洪購買扁桃仁的費用27元。
律師狀告“美國大杏仁”有假
2012年11月,媒體曝光了“美國大杏仁”不是杏仁,而是“扁桃仁”或“巴旦木”,是產自世界各地的一種堅果,并非美國所特有,隨后業界掀起了一場將“美國大杏仁”恢復真身,讓其改名、下架的風波。2012年11月21日,律師甘清洪在深圳沃爾瑪超市購買兩包“美國大杏仁”,后向深圳羅湖區法院提起訴訟,狀告沃爾瑪深國投百貨有限公司欺詐消費者,請求判令沃爾瑪給付雙倍賠償54元。
法院:沃爾瑪行為不屬欺詐
一審時,羅湖法院駁回了甘清洪的訴求,甘清洪不服又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于沃爾瑪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以及沃爾瑪公司是否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就本案而言,扁桃仁和杏仁在實踐中的確容易混淆,如多篇學術論文中,學者以“巴旦木”指代扁桃;進口報關單也使用了“生美國杏仁”的表述,據此,沃爾瑪公司不存在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的故意,其行為尚不能認定為欺詐。
同時法院認為,沃爾瑪公司作為世界最大的連鎖零售企業之一,理應比普通消費者更加專業,應該知曉“杏仁”的確切定義,并與“扁桃仁”予以嚴格區分。但沃爾瑪公司并未盡到上述謹慎注意義務,存在一定過失,足以導致消費者產生重大誤解,使得本應打算購買杏仁的消費者錯誤購買扁桃仁。
據此,深圳中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沃爾瑪公司退還甘清洪購買扁桃仁的款項27元,同時駁回了甘清洪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