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先生交費的收據上標注的是訂金。
作為預付款,如果雙方買賣未能實現,消費者所交訂金應返還。
和“定金”不同,“訂金”非法律概念,牽涉的是誠實信用原則。
在汽車店選中了一輛比亞迪S6,交了5000元訂金后,銷售顧問口頭承諾5天可提車,一個多星期過去仍未能提車,要求退還訂金時卻遭到拒絕。昨日,鄧先生打進本報新聞熱線96111反映:“當初他們沒有填預計交車日期,我提不到車想退款卻不得行。”
銷售經理昨日回應:“很多合同都沒有填預計交車日期,有時遇到某些車型要一兩個月才能提車的情況都有。”華西城市讀本記者咨詢了一些律師,律師表示,無論是消費者還是銷售商的原因使買賣未能實現,所交訂金都應返還。
消費者訴苦
5000元訂金退還無門
為方便工作,家住安岳縣的鄧先生前段時間計劃入手一輛小車,11月10日,在比亞迪汽車[微博]內江川豫銷售服務店選中一輛比亞迪S6,“由于當時沒有現車,在對方的要求下,以轉賬的形式交了5000元訂金。”
回憶起當天的情景,鄧先生表示和銷售顧問陳建聊得還是很愉快,對方當時口頭承諾5天就可提車,“不過他沒有在預計交車日期這一欄填上日期。”
一周時間過去了,一心等著提車的鄧先生也沒等到比亞迪汽車商的提車通知。18日,當他再次來到位于內江市雙蘇路的比亞迪汽車內江川豫銷售店時,一問車還沒到,鄧先生著了急,要求退還訂金卻被拒絕。
急著用車的鄧先生只得去其他銷售店匆匆提了一輛現車,“我現在很郁悶,明明是他們的錯,卻無緣無故想讓我損失5000元錢。”
鄧先生一臉無奈:“汽車商不能及時滿足我的用車需要,我作為消費者另作考慮卻被為難,這不是霸王條款嗎?”
車商回應
一兩個月提車的情況也有
昨日上午,華西城市讀本記者來到比亞迪汽車內江川豫銷售服務店,銷售經理王瑤證實,鄧先生確實找他們理論過,雙方還因5000元訂金鬧得不愉快。
由于當時沒有現車,所以只能走一系列流程,提交到比亞迪汽車廠,王瑤介紹,“如果沒有現車,有時遇到某些車型一兩個月才能提車的情況都有。”
對于口頭承諾的5天就可提車,當天與鄧先生簽訂汽車訂購合同的銷售顧問陳建矢口否認:“當時他問我何時可以提車,我并沒有準確地回答他。”
“18日的時候,他來店里說急著要走,要提車。”陳建告訴記者,“我們又不是造車的,只能盡量幫忙催促。”
對于合同中沒有填預計交車時間這一問題,陳建表示,在與客戶簽單時,這一項內容很多時候都沒有填,之前也沒出現過什么問題。銷售經理王瑤也表示,只有客戶主動提出要提車的時間,才會填上預計交車時間。
對于鄧先生要退還5000元訂金的要求,王瑤表示,必須通過老總簽字才能算數。
律師說法
“訂金”與“定金”需區分 訂金應返還
針對鄧先生所說的“霸王條款”,四川常誠律師事務所律師王云長表示,一般情況下消費者與汽車商簽訂的合同,都是銷售商事先擬好的格式合同,很多條款是從有利于銷售商一方制定的。因此,在簽合同前,消費者一定要認真審查合同的內容條款,防止合同陷阱,“一定要把合同的標題和內容看清,包括汽車配置、交車時間等,防止車商欺詐。”
王云長表示,訂金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視為預付款。作為預付款,無論是消費者還是銷售商的原因使買賣未能實現,所交訂金都應返還。
四川內江沱江律師事務所主任張杰認為,由于雙方約定的交車期限不明確,合同上沒有填寫預計交車時間,但購車的目的是使用,汽車商應該及時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不可能讓消費者無限期等下去。
從法律上講,定金具有一種擔保性質,如果接受定金方發生違約行為則就需要將定金雙倍返還,而如果支付方違約則無權要求退還定金。鄧先生所簽訂的合同,預付的5000元是以“訂金”形式出現,這不同于“定金”,牽涉的是誠實信用原則。
華西城市讀本記者 羅尹 鄧丹攝影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