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記者 歐志葵
實習生 吳婧靚
問題食品召回在中國遭遇執行難。日前,光明乳業因生產事故導致堿水滲入牛奶,在消費者在微博報料投訴、事件影響大后,企業才不得不發出召回令。同樣,最近發生的國內知名食品皇室麥片被廣東工商部門檢測出大腸菌群超標后,企業才啟動召回流程,要求該批次的麥片產品全部召回,并接受消費者退貨,并承諾所有召回產品統一回收、集中銷毀。
在過往發生的多個食品安全案中,記者發現,問題食品召回滯后、企業不主動召回問題食品等事例時有出現。在近期國務院總理溫家寶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就針對食品生產經營者失范失信、監管不足等問題,特別提出,將嚴格食品安全監管加強食用農產品和食品生產經營監管,建立健全嚴格的食品退市、召回和銷毀管理制度。有關專家指出,最能體現企業生產經營主體責任之一的問題食品召回,在中國遭遇實施難主要是存在食品召回法律體系不完善、監管薄弱,以及企業感覺召回成本大等問題。
案例▶▶ 企業消極“召回”問題產品
日前有消費者在微博上報料稱,其購買的光明乳業產品“優倍”出現質量問題,同樣的紫薯置于不同生產日期的優倍乳品中,竟產生不同顏色,懷疑產品混入燒堿。該微博在網絡上被廣泛傳播后,引來消費者一片質疑,同時也引來上海光明乳業公司關注。當晚,光明乳業立即發布召回令,宣稱該公司旗下光明乳業乳品二廠進行常規的設備維護保養,在自動閥切換時發生幾秒鐘的延遲,導致管道內少量清洗用食品級堿水瞬間滲入當時流水線上的950ml優倍牛奶中,涉及產品為300盒左右。該公司表示,“對于問題產品,已經在第一時間將相關產品全部召回。對已經購買了問題產品的消費者,已與消費者取得聯系,并上門進行了道歉和賠償服務。”
與光明同樣“后知后覺”的還有國際飲料巨頭可口可樂公司。今年4月17日,媒體曝光,可口可樂山西飲料公司因管道改造,致使消毒用的含氯水混入該公司在2月4日至8日生產的12萬箱可口可樂中。事件發生后,經當地質監部門查證,證實該公司在今年二月發生生產事故,但該公司向當地監管部門隱瞞了該事件。4月29日,可口可樂公司承認操作失誤,但仍強調產品安全,回避召回、賠償等問題。5月2日可口可樂公司稱將用最新出廠的產品為客戶和消費者換回2月4日至8日期間的所有產品,相關負責人仍堅稱這一舉措是“換貨”而不是“召回”。可口可樂公司的傲慢激起消費者不滿,在輿論壓力之下,5月4日,可口可樂公司才同意退貨,將回收產品及同批次庫存產品銷毀。
去年曾身陷金黃色葡萄球菌門三全、思念、灣仔碼頭等食品知名企業,在被媒體曝光監管部門檢出問題產品后,也才召回問題產品,而此時企業的“召回令”距離監管部門檢出產品有問題已有多月。
此外,部分國際巨頭們在海外市場發布召回令時,往往對流入中國市場的問題產品也采取不負責、不予置理的態度。今年4月,日本知名食品明治奶粉因含放射性銫,啟動召回程序,召回40萬罐奶粉。然而對于以代購或自帶等渠道流入中國市場的問題批次產品,該公司卻表示無法讓國內消費者享受同等待遇。
據了解,我國在2007年就已制定并實施《食品召回管理規定》,期間,隨著食品安全環境變化,多次修訂、修整該規定。2009年我國發布的首部《食品安全法》中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
去年5月,國家質檢總局發布《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修訂稿并公開征求意見,要求食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屬于不安全食品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并在3日內向地方質量監督部門提交食品召回計劃。對被召回的食品,采取無害化處理措施。
然而,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卻遭遇重重阻力,企業對自家生產、出品的問題食品的“召回”似乎甚是抵觸,或拖延滯后、或不予置理。
為何食品召回制度在中國難以實施?企業對問題食品“召回”過程中,將遭遇哪些困難和障礙?
行業▶▶ 標準脫節,部分企業鉆空子
“國外食品企業會主動發出召回令,然而我國食品行業仍處在被動召回階段。”據國內著名乳業專家王丁棉介紹,企業召回的發生一般有四種情況:消費者舉報產品不合格,企業進行召回;監管部門監督抽查發現問題,責令、強制企業召回;企業自行發現產品不合格,悄悄回收;還有商場等流通領域發現問題,通知廠家召回。但我國現在一直停留在政府責令、要求企業召回這個階段。
“目前國內公眾、企業對‘食品召回制度’磨合度不夠,還不能充分理解該制度。”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李國祥指出,一方面,社會公眾對食品召回制度存在認知偏差,政府一旦公布相關召回信息便會引發消費者恐慌,政府在這方面信息的發布非常慎重,不敢輕易發布相關召回信息。另一方面,中國企業也十分脆弱,一旦有對企業不利的輿論,企業會受到很大沖擊,“之前也發生過公布召回信息后企業倒閉的事情。”
王丁棉指出,我國食品安全標準缺失或脫節,也導致問題產品或存有安全隱患產品難以實施召回。據其解釋,以此次“伊利奶粉汞超標”事件為例,2005年國家頒布的相關限量標準,要求每公斤生奶、純奶中汞含量不得超過0.01毫克,但在新版國家嬰兒配方食品標準中,污染物限量指標只列出三種:鉛、硝酸鹽、亞硝酸鹽,沒有提及到“汞”含量限量指標。“標準的脫節導致不安全食品的產生,企業也難以發現問題,進而實施召回。”
企業說法▶▶ 召回成本大,企業聲譽受損
在國外,企業自查自檢或相關研究中發生自家產品存在安全隱患后,均會主動第一時間發出召回令。今年1月,可口可樂、百事可樂等飲料巨頭發生的“橙汁飲料含多菌靈”事件,就是兩大公司在自檢發現問題并啟動的召回事件。
“在中國,企業若主動召回問題產品,成本、代價很大。”昨天,國內一家知名食品企業有關負責人楊軍告訴記者,現階段,國內消費者以及媒體對產品召回的態度不太理性,若企業主動召回產品,不但要承擔召回產品的原料成本,還要承擔其它風險,企業主動召回產品的成本要大大高于不召回成本,權衡利弊后,自然很少有企業愿意主動召回。
“產品出問題可以說是民不告官不究,企業不披露問題政府也不會要求產品召回”。海南椰島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肖竹青同樣認為,企業主動召回產品所承擔的代價很大,除了本身原料作廢之外,資本市場和渠道都會受到很大影響。“拿資本市場來說,企業進行產品召回,股票價格一定程度會受到影響,此次伊利奶粉召回事件,對其股票會有很大影響,跌幅約30%。”
肖竹青指出,在渠道上,企業與賣場方面都簽訂過一定的協定,供應商會給賣場一定的保證金,當產品出現問題需要召回時,這筆保證金必然會被扣。
除此之外,部分食品企業產品的原料采購、生產、流通等重要信息不全,也導致不少企業對于問題產品難以實施“召回”。近年來,記者多次跟隨質監部門執法檢查省內食品生產企業,但在抽查中發現不少企業的臺賬信息均十分缺乏,沒有追溯制度和相關信息,這也對企業在實施主動召回時造成許多困擾,甚至無法實施。在日前發生的廣東多家企業使用工業鹽醬油事件中,不少中小調味品企業就無法知曉問題產品的流向,無法實施召回。
法律體系▶▶ 懲罰力度弱,不足以產生威懾
違法成本低,讓企業們寧可不召回。多位律師認為,當前我國對企業不主動召回問題產品的處罰根本起不到震懾作用。
廣東勝倫律師事務所主任肖勝方律師認為,當前有關食品召回的相關規定很多卻無法實施,癥結就是違法成本太低,政府往往采取罰款解決,無法起到威懾作用。他建議,參照西方的集團訴訟,“簡單來說,就是一些被侵權的消費者聯合起來對企業進行訴訟,如果成功了,不僅原告獲得賠償,一些沒有參與此次訴訟,但也是同等情況被侵權的消費者也可以獲得同樣的賠償。這樣一來,將大大提高企業的違法成本,違法企業所承受的不僅僅是政府的一次罰款,而是所有受侵害消費者的索賠。”
“我國對侵犯消費者權益的懲罰性賠款要求過于嚴苛,必須要造成重大傷害后才可以維權。這對消費者十分不利。”據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陳北元介紹,2010年我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首次提出“懲罰性賠償”,其中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但對食品來說,許多質量問題造不成“死亡或健康嚴重損害的”,該怎么辦卻沒有界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