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訊(記者 郝濤)茅臺葡萄酒上市前曾委托北京一家公司進行策劃包裝設計,設計方案并沒有被茅臺葡萄酒公司采納,但最終出現的茅臺葡萄酒產品設計卻與此前的設計方案極其相似,這家公司于是將茅臺葡萄酒公司與茅臺葡萄酒的運營商一同告上法庭,索賠金額高達200萬元。昨日,西城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
原告訴稱,2009年3月,茅臺葡萄酒運營商總經理顏某找到北京馳譽公司,委托馳譽公司策劃設計“盛世佳釀”系列產品的項目。同年4月底,茅臺葡萄酒公司負責人審閱馳譽公司的設計方案后表示肯定,并提出了修改意見。而后,茅臺葡萄酒公司卻沒采用該設計方案,而是重新委托另一家設計公司制作了包裝和宣傳手冊,并予以采用。馳譽公司認為,新設計方案與其先前提交的設計方案非常相似,因此構成著作權侵權。
記者在現場看到,從色彩運用、名稱策劃、瓶標及外包裝盒整體畫面構圖等方面,馳譽公司出示的最初設計方案與茅臺葡萄酒實際包裝確有相似之處。在庭審現場,年邁的清華大學美術學院陶如讓教授還作為業內專家出庭作證,但法官僅讓其從專業和學術的角度對美術作品進行作答,并沒有讓其對兩者進行評判。
對此,茅臺葡萄酒公司及其運營商的代理人均表示“不予認可”,且兩家被告的代理人認為,原告當初設計方案時,茅臺葡萄酒公司和運營商都參入其中,雙方對設計方案的著作權應是共同享有,因此不存在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