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崢起訴工行、農行、建行重復收取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的背景是,近日部分銀行在部分城市調整了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引起了廣泛爭議
【財新網】(實習記者 李婧姝 28日發自北京)2010年7月27日下午4點左右,市民林崢向北京市西城區法院遞交了訴狀,狀告工行、農行、建行的西直門支行重復收取ATM機跨行取款手續費。
目前西城區人民法院已經接受了訴狀,將在七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林崢在其博客上發文稱,“ATM機重復計費,不得不起訴銀行了,哥忍不了啦”。他表示,最近聽說銀行ATM跨行取款費用要由2元提高至4元,他認為更值得重視的問題是,ATM取錢有限額,因此會被扣幾次手續費。
7月27日,林崢用自己的工行卡,在建設銀行的西直門支行的ATM機上取款3300元,由于取款的最大限額是2500元。于是他在取款2500元后又繼續提取了800元現金。他認為整個取款過程是一次交易過程,然而,銀行收取了兩次手續費,總共4元錢。而他同樣在農行進行了取款,除了取款限額有所不同,對于超過取款限額的跨行取款,農行也收取了兩次手續費。
林崢認為銀行進行了重復計費,致使他的賬戶被重復扣款。由于銀行的取款限額,導致跨行所取的款額越大,被銀行所認定的單筆交易次數越多,所交的手續費也就越高。他在兩份訴狀中將工行、農行,以及工行、建行列為共同被告,分別要求歸還“多收”的手續費人民幣2元整。
近日,部分銀行在部分城市調整了同城ATM跨行取款手續費,由2元/筆升至4元/筆。這一漲價引起了廣泛爭議。
北京大學風險投資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馬光遠接受財新記者采訪時表示,依據《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商業銀行辦理業務,提供服務,按照規定收取手續費。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根據職責分工,分別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馬光遠據此認為,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應由政府指導定價,而不是銀行自主決定。
但是,2003年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臺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后簡稱《辦法》)第六條規定:“根據服務的性質、特點和市場競爭狀況,商業銀行服務價格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根據這個辦法,除了人民幣基本結算類業務(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對個人、企事業的影響程度以及市場競爭狀況確定的商業銀行服務項目實行國家指導價之外,其他銀行服務項目都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商業銀行自行決定。
馬光遠認為,該辦法本身與《商業銀行法》相矛盾,涉嫌違法。
而依據《辦法》規定,即使市場化定價,銀行也必須遵循公開、合理等原則。比如:
——應按照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有關規定,在其營業網點公告有關服務項目、服務內容和服務價格標準;
——制定服務價格,應至少于執行前15個工作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告,并應至少于執行前10個工作日在相關營業場所公告;
——商業銀行實行市場調節價的服務項目及服務價格,由中國銀行業協會通過適當方式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馬光遠說,目前手續費提價的銀行,很少能達到上述標準,有的甚至連最起碼的告知都沒有,最基本的程序要求都沒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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