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懷孕女工訴家樂福案透視跨國企業“中外有別”現象
盛藏陳述說,家樂福突然要求她和位于廣州的南方人才公司簽勞動合同
6月21日,北京市豐臺區法院,女工盛藏(化名)訴家樂福超市案一審開庭,同時被起訴的還有廣州南方人才資源租賃公司(簡稱南方人才公司)。
盛藏陳述說,她2008年初開始在家樂福超市工作,工作都快一年了,家樂福突然要求她和位于廣州的南方人才公司簽勞動合同。她此前從來沒有聽說過這家公司,也沒有見過這家公司的人。但為了保住工作,她和其他銷售員都簽了字。2009年4月的一天,盛藏突然被超市告知自己已經被解雇,而這時她已懷孕了。
2009年6月,盛藏向北京市豐臺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請,請求裁令家樂福超市、南方人才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支付未繳納社會保險的補償金和加班費。盛藏的理由是:南方人才公司與她是勞動合同的雙方,同時她的工作地點在家樂福,受家樂福的管理支配,穿著家樂福的工作服,在顧客面前代表家樂福形象。所以兩家公司都應承擔責任。
但盛藏仲裁請求被駁回,仲裁庭認為:盛藏與南方人才公司之間簽有勞動合同,其與家樂福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在家樂福超市工作的“盛藏們”為何不與超市直接簽訂勞動合同?“家樂福的這種行為實質是隱蔽用工。”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律師白羽是盛藏的代理律師,她一語道破玄機:在勞務派遣制度中,勞動者是為用工單位工作,派遣機構只是從事人力資源管理。但在家樂福案中,從表面來看,銷售女工推銷產品,是為供貨商工作。實際上,家樂福才是這些女工的真正用工者,是這些勞動力的真正受益者。
更讓記者驚異的是,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發布的一份《超市女工生存現狀調研報告》顯示,目前在國內的超市大多都采用類似用工方式:或要求供貨商提供所謂的派駐超市員工,或要求員工與第三方勞務公司簽訂合同。
白羽律師指出:通過這樣的方式,超市可以避免承擔其員工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以及對國家的稅收義務以節省用工成本,甚至在員工發生工傷事故時可以抽身逃退而不承擔任何責任。
在法庭上,家樂福超市仍極力主張自己與女工盛藏之間沒有勞動關系不應承擔責任。但在其老家法國,家樂福超市曾因同樣的行為而被認定是“商業犯罪行為”:
請看2006年5月16日法新社《佩皮尼昂的非法工作:可能對家樂福的處罰》報道:司法部要求佩皮尼昂法庭對家樂福、其主要采購方以及一些經理因犯有商業罪行以及非法租賃勞動力而處以罰金刑。
2006年6月27日法國《人道報》文章《家樂福被佩皮尼昂法庭定罪》報道:法庭判決家樂福向Bruna Villegas夫人支付1.8萬歐元的賠償。Bruna Villegas夫人在家樂福佩皮尼昂店工作了18年,曾由32個不同的供應商和勞動力中介機構支付工資,也是她勇敢地向檢察院和法官投訴了這種違法行為……法官認為,法律的規定不應當被規避,家樂福連鎖超市、其主要采購商及經理因商業罪行,在2001年違法租賃勞動力而被判處承擔7.5萬歐元的罰金。
目前,盛藏訴家樂福、南方人才公司一案還未宣判。代理律師說,結果不好預測。
類似這樣的“中外有別”、“區別對待”的事例,這幾年并不鮮見
事實上,類似這樣的“中外有別”、“區別對待”的事例這幾年并不鮮見。最近的如豐田汽車召回門事件,大眾輿論仍在不依不饒中。此次豐田因油門腳踏板問題召回約7.5萬輛RAV4汽車,一開始只通過電話與直投廣告方式通知國內車主,更未提出在更換零件期間給予中國車主的補償計劃。這和美國消費者的待遇完全不同。在美國,豐田將提供“上門召回”的服務,并對親自駕車返廠召回的消費者給予交通費用的補償,在汽車修理期間,還提供同型號車輛進行使用。
“豐田汽車在美國召回也不完全是一帆風順的,”上海財經大學的張欣教授告訴記者,“美國的召回制度在這一事件中起到了‘裁判’的作用,豐田在美國受到了來自美國國會、美國汽車監管部門以及一些消費者維權組織的巨大壓力,其中僅國會就有三個委員會連續召開聽證會對豐田‘三堂會審’。除此之外,豐田還將面臨大量民事乃至刑事訴訟的挑戰,此外還將遭遇除了行業監管部門之外接踵而來的其他部門的監管麻煩。”
豐田汽車之所以沒有對中國車主進行賠償,依據是中國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中并沒有對廠商提出賠償要求。今年3月29日,浙江省工商局依據浙江省地方法規《浙江“三包”商品目錄》與《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向豐田汽車提出上門召回、提供代步車、允許全額退還定金和補償經濟損失等5項要求。在地方工商局的努力下,豐田公司與浙江省消保委簽署協議,承諾根據該省相關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對2010年召回的RAV4汽車車主補償經濟損失,消費者獲得價值約300元左右的代金券賠償。
盡管只是浙江“一枝獨秀”,但由此可見,“區別對待”并不是無解方程。
建立人權保護上的反歧視機制,是中國法治建設和人權保護的當務之急
再看此次家樂福被訴事件,是否判處家樂福承擔責任真的無法可依?國務院法制辦法制處處長朱衛國認為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勞務派遣糾紛:“針對實踐中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相互推諉責任,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內,即便家樂福不可能因其“隱蔽用工”而被追究刑事責任,也應對盛藏被解雇承擔連帶責任——一般而言,懷孕的女工是不能被解雇的(家樂福辭退懷孕女工,這又制造了一個“中外有別”!)。
面對外資企業“中外有別”、“區別對待”的輿論深層質疑,朱衛國說,反歧視是進行權利保護的重要機制,這個機制在法治成熟的社會中,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憲法性原則,并得到了司法機關的堅定捍衛。無論是在國內還是在國際上,反歧視都將成為越來越重要的原則和武器。建立起人權保護上的反歧視機制,并在各個領域中實現其可司法性,是中國法治建設和人權保護的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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