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法院首次濟南法院首次以判決認定超市“二道門”合法惹激辯
超市設置“二道門”究竟有無法律依據
法制日報記者 王家梁
雖說拿到了1000元的精神撫慰金,但張嘉龍還是流露出幾分不甘,“賠不賠錢倒不是問題,關鍵是那個‘門’擺在那,我就覺得不合理。”
張嘉龍是山東省濟南市一位普通市民,他說的那個“門”,是位于濟南市泉城路段沃爾瑪超市收銀臺外的終端報警門,俗稱“二道門”。不久前的一次尷尬經歷,讓他提起了撤除“二道門”之訴。然而,法院在判決其獲得精神賠償同時,也對“二道門”的合法性給予了認可。
據悉,這是法院首次以判決形式認定“二道門”合法。
“二道門”誤發警報聲
2009年年初,張嘉龍夫婦在沃爾瑪超市購物結賬后,經過終端報警門時,“二道門”陡然發出刺耳的警報聲。超市工作人員當即攔住張嘉龍夫婦,并對其購買的物品及購物車里的包裹進行電子檢查。當時,眾多顧客止步觀看,一睹究竟。
“我當時的感覺就是莫名其妙,周圍那么多雙眼睛盯著我和妻子,一準認為我們偷東西了。”張嘉龍說。
經過核查,“二道門”報警起因是超市收銀員未對其中一包價值約24元的牛肉干消磁。超市檢查人員當即向張嘉龍夫婦致歉,表示是自己的工作疏忽,給消費者帶來了不便。而張嘉龍即刻表示憤慨,指責超市“二道門”貶損了自己的人格。第二天,張嘉龍向濟南市消費者協會投訴,但超市方給出的答復是可以公開賠禮道歉,拒不撤除“二道門”。
于是,張嘉龍一紙訴狀將沃爾瑪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向自己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與此同時還提出一項引發爭論的訴訟請求———撤銷“二道門”。
法院認定“二道門”合法
法庭辯論期間,原被告雙方就“二道門”的合法性進行了激烈辯論。
原告張嘉龍認為,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二條規定,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自己與超市間的買賣合同自經過收銀臺時,就已經履行完畢,而超市一方在離收銀臺后約10至50米的距離處設置“二道門”,對已經屬于自己的財產進行檢查,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自己的財產權利。
此外,張嘉龍還認為,超市因自身工作疏忽,致使“二道門”警報響起,超市工作人員強行搜包,引來了眾多群眾的圍觀和猜疑,實際上就是視自己為偷竊嫌疑人,超市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權。
而沃爾瑪超市一方辯稱,超市在自身營業場所,有權依據經營需要設置相關設備。而且,超市方是在征得張嘉龍同意后,對商品進行確認處理,雙方共同找出報警門發出聲響的原因所在,并沒有侮辱誹謗的行為。
而至于圍觀群眾駐足觀看認為張嘉龍是偷盜者的說法,超市一方則認為是張嘉龍本人的主觀推測。
前不久,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宣判,判決沃爾瑪超市向張嘉龍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但卻駁回了其撤除“二道門”的訴訟請求。
據判決書稱,超市的開放式經營特點決定了購物者的不特定性,每個人都有條件近距離接觸擺放的商品。而超市又難以有效避免商品被盜或者部分商品遺漏結賬的現象。
因此,為了盡可能減少差錯和損失,防范經營風險,商家在自己的經營場所出口終端安裝自動報警門,其目的僅是為了加強管理,不會改變或侵害顧客已購買商品的所有權。
“二道門”設置是“家法”?
此案判決一出,隨即引來了輿論的一番激辯。
近年來,收銀臺外設置“二道門”、工作人員核查購物小票等等,早已為國內各大超市所采用,消費者對此也是司空見慣。雖然,由“超市強檢”引發的矛盾糾紛屢見不鮮,消費者對“超市強檢”非常不滿,但真正拒絕“二道門”檢查的卻很少。而法院以判決形式認定“二道門”合法,則尚屬首次。
濟南市消費者協會秘書長馮京凱說,超市設置“二道門”更多是出于防盜考慮,凸顯了商家對消費者的不信任。商家與其強設“二道門”,不如多替顧客著想,用更人性化的辦法處理防盜事宜。
山東大學哲學與社會發展學院教授王忠武認為,超市是從國外引進的商業經營模式,很多國家并沒有設置超市“二道門”的慣例。我國一些地區的超市安裝“二道門”,與當地商業經營場所開放程度有關,也與極個別公民的道德水平有關。
近日,記者來到泉城路段的沃爾瑪超市時發現,二樓出口的“二道門”依然存在,但服務員已不再檢查發票,而是用“歡迎再次光臨”表達感謝和歡送。
超市的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設置‘二道門’,可以檢查顧客是否沒交錢就帶貨物出門,也可以防止收銀員收款時疏忽或舞弊,可謂一舉兩得。況且,現在法律上也沒禁止這種做法,許多超市都這么做,已經形成一種行業習慣。”
對此,濟南一家律師事務所主任王玉亮明確表示反對。他認為,超市設置“二道門”,在我國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商家為保護自己利益,一廂情愿地采取這種手段,完全是超市行業自定的“家法”,而這種由“家法”衍生出的“二道門”應被撤除。
法制日報濟南2月4日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