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運工狀告上海百事可樂“欠薪”
一審法院判決百事補償40元 陳師傅不服欲上訴
□見習記者 茅冠雋 攝影報道
晚報訊 “七年的加班工資要不到,腰疼得我不敢用力喘氣,讓我怎么辦才好? ”近日,35歲來自安徽省光明市的陳師傅頭發蓬亂,左手吃力地撐著自己的腰,帶著哭腔對記者說。
陳師傅在閔行區文井路288號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打工8年,做貨物搬運工。陳師傅告訴記者,2001年1月他進入百事可樂公司時,雙方未訂立勞動合同。 “直到2007年12月,公司才讓我和上海誠臣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了2007年8月1日到2008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 ”
陳師傅稱,搬運貨物勞動強度很大,經年累月的高強度勞動,他的身體已經有了勞損的跡象,“尤其是腰,總是痛得直不起來。 ”然而,他無法證明這是工傷。“要證明工傷就必須得到公司方面開具的證明,這幾乎不可能。 ”
陳師傅告訴記者,百事可樂公司還逃避支付加班工資。“經常是貨到了就加班,不管是周末還是工作日。在當月的工資單上,沒有任何加班工資。 ”
今年7月17日,陳師傅向閔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于今年10月13日做出裁決,裁令百事可樂公司支付陳師傅2006年9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期間因調休造成的工資差額40元,誠臣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支付陳師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差額231.5元。對這個結果,陳師傅并不滿意:“我2001年開始在百事可樂公司打工,工資差額為何從2006年9月份算起? ”
今年8月,陳師傅不服仲裁裁決,將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2008年8月之前因非法調休造成的工資差額10000元;被告和誠臣公司共同支付經濟補償金14920元;被告和誠臣公司共同支付原告因工作期間造成的身體傷害醫療費20000元;被告支付原告誤工費、交通費共計5000元。
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辯稱,已足額支付原告工資,不存在工資差額。雙方沒有勞動關系,且勞動合同系到期終止,不存在經濟補償金問題。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等更是缺乏事實依據。
法院查明,2006年6月,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批準同意被告處的裝卸人員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有效期至2009年6月30日止。法院認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原告認為被告安排調休導致其工資損失,法院難以采信。至于工傷醫療費,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不予支持。誤工費、交通費等訴訟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受案范圍,法院不予受理。
法院據此判決:被告支付原告2007年11月工資差額40元;誠臣公司支付原告經濟補償金差額300.8元,被告對此款承擔連帶責任;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對此判決,陳師傅并不服。日前,他已遞交了二審上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