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駕駛剛買的豐田凱美瑞轎車超速行駛發生車禍,致使其妻子當場死亡。在此過程中,安全氣囊未能打開。事發后,康某以汽車安全氣囊存在缺陷為由,一紙訴狀將汽車生產廠家和經銷商告上了小店區人民法庭。經過一年的審理及根據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車輛無質量問題”的調查結果,近日,康某撤回了對該“安全氣囊罷工案”的起訴。
2008年初,康某在太原某汽貿公司以25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輛擁有氣囊、安全性能較高的豐田凱美瑞轎車。3月25日晚,康某駕駛該車超速行駛在高速公路上,并與前方路面同向行駛的中型貨車相撞,致坐在副駕駛位置上的妻子當場死亡。經過交警部門認定,康某因超速行駛應承擔主要責任,康某對此無異議。但他認為,車輛在相撞的瞬間,安全氣囊竟未能打開,否則自己的妻子或許不會死亡。2008年8月份,康某因質疑該車的產品質量,以汽車安全氣囊存在缺陷為由提起訴訟,要求汽車生產廠家和經銷商賠償其經濟損失29.2萬余元。
小店區法院多次組織專家現場勘察,并對原、被告雙方關于該次交通事故發生后安全氣囊是否應打開的歧義提出鑒定建議。雙方一致同意國家有關機構進行鑒定。今年8月,國家轎車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對本案爭議作出了《車輛事故調查與分析》,結論為:爭議車輛與重型載貨汽車發生了追尾鉆入碰撞事故,事故車右前部追尾鉆入重型載貨汽車左后部并與重型載貨汽車左后橋劇烈正面碰撞,左、右兩側面碰撞的痕跡,未構成側空氣囊和簾式空氣囊的點火條件,因此,事故車輛的右側空氣囊、右側簾式空氣囊在發生本案所涉事故時未發現形成必須點火的可能條件,沒有證據表明車輛存在質量問題。鑒定書送達雙方后,原告康某向法院提交了撤訴申請,近日,法院做出準許撤訴的裁定。(來源:太原日報 趙繼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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