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日獲悉,北京消費者郭利近日將孩子去年喝剩的施恩奶粉送到權威部門檢測,發現其中三聚氰胺超標100多倍,并以此要求奶粉生產商或銷售超市賠償其50萬元賠償金,如此數額創下《食品安全法》實施以來最高紀錄。
郭利說,他的孩子自從2006年9月后就開始食用“施恩嬰幼兒配方奶粉”,直到“三聚氰胺奶粉事件”爆發,施恩被測出有4個批次的奶粉發現含三聚氰胺。得知消息后,他馬上帶著孩子到幾所醫院檢查,兩歲多的小孩被確診“雙腎有強回聲,點狀結石”。
今年3月,郭利拿著去年吃剩下的幾罐施恩奶粉,到國家食品質量安全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檢驗。檢驗報告顯示,這幾個批次的奶粉均檢測出大量三聚氰胺,其中2008年3月17日生產的“施恩牌幼兒配方奶粉(第三段)”三聚氰胺含量達到132.9mg/kg,超過國家規定的1mg/kg限量值100多倍。
施恩公司的《營業執照》顯示,這家公司共有廣東雅士利公司、施恩美國公司和施恩新加坡公司三個股東。記者聯系到雅士利公司相關負責人,該人士表態,自三聚氰胺事件發生以后,廠家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召回了2008年9月14日以前生產的所有奶粉。目前,郭利已經與他們進行了多次溝通,希望能將產品召回。但對于郭利提出的“50萬元賠償金”,施恩認為奶粉的安全隱患有待評估。而且開封的奶粉存在二次污染的問題,不能作為三聚氰胺超標的證據。
郭利又聯系購買奶粉的物美超市等賣場,要求其墊付50萬元的賠償金。
對此,物美相關人士表示,目前并沒有國家權威部門公布的數據表明相關批次奶粉超標,物美無需墊付這筆費用。同時,物美已經將該品牌正在銷售的所有批次產品送到質監局檢測,目前正在等待檢測結果。
按照新實施的《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對于“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這句話,中國消費者協會律師團團長邱寶昌解讀說,損失可以包括很多種,消費者的治療費用、致殘應有的補償、家屬誤工費和精神損失費都可以包括在損失中。他認為,郭利目前持有的購物小票、奶粉和孩子在醫院的檢查結果已經可以作為綜合因素考慮,其50萬元的賠償要求應該得到法律支持。(記者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