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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朱燕) 趙先生的信用卡透支了56.6元,幾個月后卻被收取了120元的滯納金。趙先生以銀行關于最低滯納金的合同規定是“霸王條款”為由,告上法院。昨日,雙方在西城法院對簿公堂。
2008年7月,趙先生與銀行簽訂《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申領了一張信用卡。同年9月,他透支了56.6元。但由于工作較忙未及時歸還,直至今年2月5日收到銀行的對賬單才發現還款金額已達183.81元,其中滯納金高達120元。
趙先生認為,關于信用卡利息和滯納金的計算標準,人民銀行已經給予了明確的標準,該銀行不享有自主決定的權利。通過自己的計算,還款數額一共應為70元,而銀行收取的已達幾倍。
隨后,他將銀行告上法院,要求確認合約中關于利息和滯納金最低收費的約定無效。
對此,銀行方表示,相關收費標準已向相關監管機構備案并獲得認可,而且收費標準本身也是公平合理的。并且關于利息和滯納金的“最低收費”,多家銀行都有類似約定。
趙先生在辦理信用卡之前,與銀行在合約中約定“利息最低收費為人民幣1元或美元1元或港幣1元;滯納金最低收費為人民幣30元或美元3元或港幣30元”,隨后趙先生簽字,表示他同意該條款。
昨日,此案未當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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