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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香港海關23日表示,《2008年商品說明(修訂)條例》及8條相關附屬法例將于3月2日正式生效。根據條例,零售商在營商過程中以不誠實手法欺騙顧客,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5年。
香港海關商品說明及貨物轉運管制科首席貿易管制主任劉耀強表示,新修訂的《商品說明條例》旨在加強保障本地消費者和訪港旅客權益,防止零售商采用不良經營手法欺騙他們。
據介紹,新法例禁止的不良經營手法包括就貨品的售后服務及保證作出虛假陳述、就貨品價格和相關的計量單位提供誤導、不清晰或不完整資料,以及誤導電子產品價格等。
根據條例,零售商在營商過程中以不誠實手法欺騙顧客,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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