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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杭州2月10日電 (記者 江耘 張兆嶺 實習生 鄭莉娜) 王海狀告可口可樂又有新的進展,王海認為可口可樂方面存在欺詐嫌疑。對此,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方面則表示,該公司產品內所含咖啡因得到了世界權威組織的認定,可樂中含有少量咖啡因是公認安全的。
王海吃飯吃出可口可樂的“欺詐行為”
2月6日,王海狀告浙江世紀蓮花超市有限公司(華商店)以及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時,是于當日在世紀聯華購買了一罐可口可樂,生產日期為2008年7月30日,可樂罐體上對咖啡因的標示為“香料(包含咖啡因)”。
2月8日,王海在浙江杭州澳門豆撈蕭山店吃飯時,發現該餐廳銷售的可口可樂標識和涉訟可口可樂標識不一致,一個將咖啡因標注為香料,一個將咖啡因標注為食品添加劑。王海吃飯時所點的可口可樂為2009年1月4日生產,對咖啡因的標示則變為“食品添加劑(氧化碳、焦糖色、磷酸、咖啡因)食用香料”
兩個生產日期的同款可口可樂為何在咖啡因上標示不同?回到北京后,王海查閱了1993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 14758-1993《食品添加劑 咖啡因》,了解到咖啡因作為食品添加劑的用途為“增加風味”,性狀“……無臭,味苦……”
1995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QB 2079-1995《食品添加劑 天然咖啡因》介紹咖啡因“在食品工業中作為調味劑使用”。
同時,王海還查閱了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8年12月20日下發《關于對食用香料香精市場準入工作補充規定的通知》(質檢食監函[2008]317號)所附的《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用香料品種目錄》,發現該目錄并未將咖啡因列為食用香料。
王海認為,可口可樂公司故意利用咖啡因的興奮劑特性和致癮特性令消費者對可口可樂上癮,產生可樂依賴,從而謀取暴利。這不僅僅是缺乏商業道德的惡劣行徑,更是對消費者的犯罪。
他也表示,可口可樂方面在2009年之前將可口可樂含有的致癮藥物——興奮劑咖啡因標示為香料,完全是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欺詐行為。
咖啡因到底能否作為一種香料?記者就此采訪了浙江省中西醫結合醫院主任醫師、神經內科副主任黃向榮,他明確告訴記者,咖啡因并不能當做香料來使用。
從香料變為添加劑 杭州中萃回應:根據國家文件修改
記者今天針對此事采訪了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相關人員。
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公共事務及傳訊部經理田豐在接受中新網記者專訪時表示,2月7日,杭州中萃方面便將王海起訴的情況反映的可口可樂中國公司;2月9日,可口可樂中國公司技術部以及法務部聯合發表聲明,稱該公司“可樂型”含氣飲料標簽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
可口可樂方面的聲明上寫到,咖啡因等作為食品添加劑使用的安全性已被世界糧農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及其它權威國際組織所認定。
“為何將咖啡因當做香料?”當記者將問題拋出后,田豐似乎并不知情,他拿起一罐可樂后發現該罐可樂罐體上確實將咖啡因標注在香料范疇內。
“可口可樂的核心配方是濃縮液,這個配方已有120多年歷史,并至今不為外人所知。而杭州中萃作為可口可樂下屬的一個裝瓶廠,并不知道濃縮液的配方。而咖啡因正是濃縮液中所含有的。”田豐在個人不知情咖啡因或屬香料或屬添加劑原因下,電話咨詢了相關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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