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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不久前,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某商品市場一經營戶從江蘇省南通市疊石橋批發市場國際家紡城購進“Pierre Family”牌系列床上用品銷售。為吸引顧客,該商戶在店堂內懸掛印有“法國皮爾·卡丹”文字的橫幅,店內擺放的標志牌上印有“世界品牌”文字,印制的名片上也印有“法國皮爾·卡丹”字樣。經過調查,該品牌床上用品是由上海某家用紡織品有限公司生產的,冠以法國皮爾·卡丹國際集團寢飾用品有限公司監制的名號。法國皮爾·卡丹國際集團寢飾用品有限公司系在香港注冊的公司,該公司在商標局已注冊了床上用品類別的“Pierre Family”商標。
爭議:
對于此案的定性有兩種意見:一種認為當事人的行為侵犯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另一種意見認為屬于虛假宣傳。
解析:
本案引起爭議的焦點在于當事人所銷售的產品本身有沒有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許多人第一眼看到這個案件,往往憑經驗和直觀的感覺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商標侵權案件,但是商標侵權案件的載體,即侵權產品究竟是什么?法國皮爾·卡丹國際集團寢飾用品有限公司在產品上只打上“法國皮爾·卡丹國際集團寢飾用品有限公司(監制)”的字樣,并沒有突出使用皮爾卡丹幾個字,因此該公司的產品本身并沒有侵權。
經過調取相關資料我們發現,“皮爾卡丹”注冊商標所有人皮埃爾·卡丹并沒有在床上用品這一類別商品上注冊“P”型圖案和文字商標,“皮爾卡丹”也不是馳名商標,并不受通類保護。
可以說,這家公司在市場運作上經驗老到,巧妙地規避了可能會出現的法律麻煩,這個擦邊球打得比較高明。雖然大家都明知道他在冒國際知名品牌皮爾卡丹的名,但是他成功地鉆了現有法律法規的漏洞,讓執法部門也拿他沒有辦法。
事后我們了解到,該公司曾經因類似問題被查處過,后來經過內行指點,現在的產品包裝已經比較規范,或者說比較巧妙了。
而本案中的當事人就不那么狡猾了,他自己在店堂內的裝潢上多處印上“皮爾·卡丹”文字,印制的名片上也印有“法國皮爾·卡丹”字樣,結合他所銷售的產品外包裝上的標注,綜合起來分析,他這樣做的目的十分明顯,就是為了讓消費者從進門開始,有先入為主的印象。再加上銷售人員的宣傳,很容易讓消費者將“Pierre Family”牌床上用品誤認為是國際知名品牌“皮爾卡丹”生產的床上用品。
因此,綜合起來考慮,該經營戶是屬于利用店堂的布置裝潢,對消費者進行誤導。工商部門最后認定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對商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行為,并對其做出了處罰。
有人認為此案當事人的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指的“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侵權行為。
筆者認為不妥,立法機關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適時性,通常會在法律的具體條款中設置沒有具體含義或范圍的兜底性條款。
商品侵權的構成要件有5個: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企業字號、相同或類似商品、突出使用、產生誤認。要構成《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這5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
在本案中,經營戶經營的產品本身使用了“法國皮爾·卡丹國際集團寢飾用品有限公司”的全稱,該公司名稱是經合法途徑注冊的,在產品包裝上也沒有突出使用,因此并不符合現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幾種情形。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它只能屬于合法不合理的范疇。企業名稱登記法規中也未對該種現象做出明確規定。我們只有寄希望于法律的及時完善,盡早堵住這個漏洞。
由以上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隨著商標、品牌意識的逐步深入人心,許多想投機取巧的經營者也挖空心思,依靠各種千奇百怪的傍名牌方式,企圖誤導消費者。傍名牌的方法手段更是花樣百出,層出不窮。這就要求執法人員不能光憑老經驗、老眼光辦案,應該善于從表象中抽絲剝繭,發現違法的實質,防止出現定性偏差,從而導致處罰不到位的情況,要做到不枉不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