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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公司告供貨商索賠10萬元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09:27 京華時報
使用供貨商提供的假發票受處罰 本報訊 (記者王秋實)因使用假發票被稅務機關處罰,北京金康博餐飲有限公司將向其提供假發票的供貨商訴至海淀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自己補繳的稅款、滯納金及罰款10萬余元。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據該餐飲公司稱,從2005年7月開始,該公司從供貨商劉嵐、劉曉(均系化名)處購買調料,二人將調料送到餐飲公司,公司出具入庫單,并依據二人提供的發票和交回的入庫單支付貨款,截至2006年12月19日,該公司共支付貨款279453元,被告供貨商提供12張等額發票。2007年8月,北京市朝陽區國家稅務局對北京金康博餐飲有限公司進行稅務檢查時,認定供貨商劉嵐、劉曉提供的12張發票是假發票。稅務機關以該公司“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為由,出具稅務處理決定及稅務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該公司補繳了企業所得稅、滯納金及罰款共10.9萬余元。北京金康博餐飲有限公司認為,這些經濟損失是因為供貨商違法提供假發票造成,對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劉嵐稱,金康博公司的貨不是自己供應的,自己與此案無關。劉曉則稱,該公司的貨是他供應的,但他事先已經對該公司的一位負責人說過開不了正式發票,要真的發票就要加稅錢;原告明知發票是假的還拿去報稅,稅務機關對原告的處理、處罰應由其自己承擔。 目前,此案還在審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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