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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無法證明冒牌派克筆非己所售被判賠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08:35 大河網-河南商報
商報記者 王紅偉 通訊員 馮海明 楊成國 陳啟輝 你有過買到假貨的經歷嗎?若買到假貨,商家不認可,你也證明不了這個假貨就是當初購買的那個怎么辦? 昨日,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冒牌派克筆”案作出終審宣判,消費者勝訴。 一支冒牌派克筆無標記產品舉證成難題 2006年10月19日,鄭州市民王啟亮在慶豐文具店購買了一支派克筆,花費500元。時隔一個星期,王啟亮再次來到該店,要求退貨,他說,這支派克筆是個冒牌貨。 文具店不認可,認為此筆非彼筆,王啟亮手中拿的冒牌派克筆并非當初購買的那支。 雙方協商不成,王啟亮一紙訴狀將慶豐文具店告上法庭,要求退貨返款。庭審中,王啟亮拿出了2份證據,派克筆和購物發票。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民法》舉證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王啟亮所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冒牌派克筆為當初在慶豐文具店購買的那支。判決駁回王啟亮的訴訟請求。 王啟亮不服,向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認為,王啟亮作為一個普通消費者,已經竭盡所能,從形式上提交了自己所有能提交的全部證據。 在雙方對購買派克筆的事實均認可的情況下,基于保護消費者的角度,文具店應當舉證“此筆非彼筆”。因文具店也無法舉出令人信服的證據,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王啟亮勝訴,文具店退貨還款。 誰來證明“此物非彼物”判決結果引發各方爭議 河南天之權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波支持一審法院的觀點,認為二審判決消費者勝訴,對商家不公,“將來勢必影響到包括派克筆在內的所有無標記產品的紛爭,也可能引發更多的惡意訴訟”。 “除了房子、汽車等大件商品有標記識別外,將來幾乎所有的小件商品都沒有標記,發票等書面憑證上也無法證實‘此物即彼物’。”陳波說,“一旦發生糾紛,商家將會處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比如,我上午買個皮包,下午換個仿制品要求退貨,商家豈不是很冤枉?”慶豐文具店負責人也說出了自己的擔憂:“如果將來更多的人拿著冒牌貨要求退貨咋辦?” 而河南擎天律師事務所的孫有傅律師,則認同二審判決,“除了發票和派克筆,消費者還能拿出什么證據,誰也不可能24小時處在監控中?”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法律系副教授馬新文說,這屬于因舉證困難致事實難以查明的情況,與商家相比,消費者相對弱勢,出于對消費者的保護,二審法院這樣判并無過錯。但是,基于公平原則,法院還應同時兼顧商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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