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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規藥店銷售假藥 湖北通報07年典型侵權案件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 14:27 荊楚網-楚天金報
正規藥店銷售假藥 湖北通報07年典型侵權案件 提 要 昨天,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消委、武漢市質監局等聯合通報2007年典型維權案件,一批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被曝光。 保險公司“謬”解合同 旅行團所有人遭傷害才賠償 2007年2月9日,武漢某高校72歲的退休李教授與武漢某旅行社簽訂了赴福州、廈門等地的旅游合同。2月18日,李先生隨旅行團下榻于福州南洋賓館,當晚李先生進浴室洗浴時不慎在衛生間滑倒(衛生間無扶手和防滑墊),后腦勺觸地,造成脖頸僵硬不能動彈,右手關節也被摔傷。 李先生隨即中斷了旅程返漢治療,經醫院診斷其傷為右側額顳枕慢性硬膜下血腫,并通過顱骨鉆孔外引流術等多項治療,治療期間共花費醫療費1.2萬余元。 去年6月,李先生向該旅行社提出賠償要求,但對方只付600元,其他的則要李先生找福州的南洋賓館賠償。 李先生只好向洪山區消協投訴,洪山區消協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不履行旅游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隨即召集了旅行社、保險公司和投訴人三方共同參與調解會,由于旅游合同中涉及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因而保險公司也屬于有關聯責任方。不料,該保險公司竟宣稱,李先生旅游合同中簽訂的是“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李先生是單個人摔傷,不屬于這方面賠償范圍。 消協工作人員表示:保險公司錯誤運用和解釋條款,團體是由個體組成的,合同條款所稱的團體,并不是單指團體(單位),而是廣泛的概念,這個旅行團體中的每個人只要與旅行社簽訂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就享有受保權,保險公司就要履行合同中規定的保險責任。 經反復調解,該保險公司終于按承保的比例向李先生賠付了包括住院、治療等費用11830.58元。 火災廢墟中搶出憑證 殘缺發票價值“萬金” 2007年5月7日,家住漢川祥和花園的何先生家發生火災,雖經消防撲救,但客廳內電視機、沙發、茶幾等物品基本燒毀,墻面也被濃煙熏黑,直接損失2萬余元。消防大隊對火災認定為:電視機長時間處于遙控通電狀態,發生故障起火。 火災后,何先生找到該品牌電視機代理商,要求賠償。廠方來人查看后推辭說,因為火災,已經無法辨別是該廠生產的產品。何先生到漢川市消委進行投訴。 在消委提醒下,何先生在火災廢墟中仔細尋找,終于找到了兩張殘缺的2005年11月28日的購機發票,并收集了相關物品的損毀證據。在事實面前,廠方無法推脫責任,最終達成賠償2萬元現金,同時免費為消費者更換一臺新電視機的賠償協議。 昨天,省消委就此提醒消費者,購物一定要索取購物發票,同時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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