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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包裹食言未直投到戶 杭州郵政局求和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7日 10:43 浙江市場導報
杭州郵政局求和了案 快遞包裹食言直投到戶 作者:陳彤 多次寄送郵政“快遞包裹”,郵局卻沒有直投到戶。在得知這一現象并非個例之后,出于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考慮,杭州的駱先生提起了公益訴訟。《市場導報》記者獲悉,在杭州市西湖區法院的主持下,這一案件日前以和解告終。 事件回放 駱先生因女兒在天津求學,故多次通過杭州市郵政局文二路支局寄送一些物品。由于郵政“普通包裹”業務需收件人上門自取,而女兒就讀學校又與郵局較遠,駱先生特意選擇了費用相對較高但卻直投到戶的“快遞包裹”業務。 然而令駱先生詫異的是,快遞包裹不僅所花費時間與普通包裹相同,而且取件的形式也相同。女兒每次等到的不是送上門的包裹,而依然是郵局發出的《通知單》。天津市紅旗路郵局要求收件人自行上門領取包裹,并稱逾期不取還要繳納保管費。 今年2月14日,駱先生向杭州市西湖區法院起訴,索賠10元快遞費。 記者追蹤 案件進入訴訟程序之后,杭州市郵政局予以了高度的重視。該局多次派員上門與駱先生溝通,尋求諒解。與此同時,天津市郵政部門也找到駱先生的女兒希望達成和解。 針對快遞包裹未能直投到戶的做法,杭州市郵政局解釋稱,天津市紅旗路郵局與學校曾訂有《定位妥投協議書》。其中約定:包裹只送詳請單,因此駱先生寄送的包裹均未能送件上門。 針對消費者提出的訴訟請求,杭州市郵政局表示愿意全部接受。 原告方表示,鑒于郵政局在這一事件的處理過程中所持的誠懇態度,同時因為天津市紅旗路郵局與學校訂有協議,因此在法庭主持的調解下,他最終與被告方達成了和解。 杭州市西湖區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按照郵政的有關規定,快遞包裹應按址送達。而天津市紅旗路郵局雖與學校訂有協議,但當時未將這一情況告知原告。 調解書顯示,雙方自愿達成如下協議:杭州市郵政局退還駱先生郵費10元,并負擔案件受理費。 律師說法 原告代理人浙江星韻律師事務所徐霄燕律師指出,該案是對郵政部門服務質量的一次檢閱,國家郵政局2006年4月發出《關于重申包裹投遞服務標準的通知》要求,快遞包裹城市城區范圍內應直投到戶,不允許投遞包裹領取通知單,只有兩次上門投遞無人接收后,才能改投包裹領取通知單,由用戶自行到窗口領取。 在此案中,郵局是否可以根據與學校的協議,不將快遞包裹送達收件人?是否可以據此免責?就此疑問,徐律師表示,該合同是有相對性的,上述協議只能約束協議雙方,而對其當事人卻沒有約束力。因此郵局不能拿它與第三人的協議來免除自己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合同約定所應承擔的責任。除此之外,在提供郵政服務的過程中,郵局對于消費者的知情權也構成了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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