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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建房產遭聯名起訴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2日 11:13 浙江市場導報
浙江瑞建房產遭聯名起訴 百萬賄賂獲取的蓋房協議是否有效? 作者:陳彤 瑞法 浙江瑞安市的兩位“村官”因收受房開公司賄賂,在簽訂住房代建協議等諸多方面提供便利,最終身陷囹圄。此后,284位村民以該協議是在上述不合法前提下簽訂的為由,將村委會和房開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合同部分內容不具法律效力。日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此案。 《市場導報》獲悉,2000年,因建設需要,瑞安市錦湖街道瓦窯村的7畝宅基地被征用。后經瑞安市政府決定,將安陽新區的一塊國有土地置換給瓦窯村,作為該村村民的宅基地。 為順利承接到該工程的代建項目,瑞安市瑞建房開公司(現更名為浙江瑞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董事長夏某(另案處理)多次跟該村村委會主任及黨支部書記林某和姜某接觸,表示如果能讓其公司代建,那么在安置完85戶村民后,余下的建筑面積歸瑞建公司所有,而林某和姜某可以分別獲得一套150平方米的房子。 林、姜二人在表示同意后,和瑞建公司簽訂了代建協議。協議中規定:代建多余房屋不計面積作為房開公司的報酬,全歸房開公司所有。后因無房可送,夏某送給林某、姜某人民幣合計100萬元作為好處費。林某和姜某也因此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 相關人員被追究了法律責任,但是協議的內容卻留下了后遺癥。協議中規定的“代建多余房屋不計面積作為房開公司的報酬,全歸房開公司所有”一項內容是否有效,成為法庭上雙方爭論的焦點。 原告方認為,協議中的該條款,是在林某和姜某受房開公司承諾好處的前提下簽訂的,是以犧牲村民利益為代價的。房開公司只是代建方,不能將建成多出的40多套房子都歸為己有。 被告方卻認為,瓦窯村委會具備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其與他人簽訂的合同,只要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即為有效。協議書中規定的多余房屋并不是實際房屋財產,而只是建筑面積指標。另外,因當初規劃變更,所建的房屋由多層改建成小高層,存在數百萬元的差價。雙方曾因此商定,剩余建筑面積的受益支付給房開公司,彌補新增差價,如有多余則作為房屋代建費用。 據悉,瑞安法院將對此案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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