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萬元買下專利卻不能用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 09:06 長沙晚報
株洲首起專利轉讓糾紛案審結 法官提醒購買專利務必細致審查 本報訊(通訊員 羅晟海 張愛霞)株洲市首起專利轉讓糾紛案,經過4個多月的審理后,日前以專利購買人敗訴而告終。“專利購買人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多處重大失誤,值得各專利購買人引以為戒。”審理該案的法官說。 購得專利卻被迫閑置 2004年6月,株洲人張小明(化名)與邵陽人李曉光(化名)經多次協商,并在李曉光出示和演示了專利技術樣品后,兩人簽訂了一份《技術轉讓合同》:由張小明出資20萬元,購買李曉光名下專利號為ZL01249×××.×的專利技術。為此,張小明先期支付了10萬元轉讓費,并答應一年后付清余款。 此后,張小明成立公司,準備根據專利技術樣品組織生產,不料卻在網上發現,山東一家企業已有類似專利產品,他一旦生產便會侵權。“之所以出現以上狀況,我們審查后發現,是因為張小明在進行交易時,并未對專利作細致審查。”法官介紹,李曉光演示的樣品并不是專利產品,而是在專利技術基礎上改進后的產品,改進后的技術當時并未成為專利,因此很有可能被他人“占先”。 根據樣品生產,將涉嫌違法;而根據專利生產,則很有可能被市場所淘汰,張小明不得不將所購專利“束之高閣”。 官司敗訴賠款10萬元 2005年后,張小明先后多次找到李曉光,請求解除合同,卻遭到拒絕。為此,張小明未再支付剩余轉讓費,也未支付所購專利年費,導致2006年5月ZL01249×××.×技術專利權被終止作廢。去年8月,李曉光以張小明違反合同為由,將張小明告上法庭。 經兩次開庭審理,法官認為,《技術轉讓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判定,張小明行為違約,依法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遂作出判決,雙方解除合同,張小明賠償李曉光違約金10萬元。 法官提醒市民,在專利轉讓過程中,務必要細致審查專利的相關情況,核實演示樣品與專利技術之間的差異;同時,要認真檢查轉讓合同條款,發現合同存在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等情況后,應在合同簽訂后一年內主張撤銷權,以保護自身權益。
【 新浪財經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