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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馬備用輪胎縮水惹官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0日 10:32 南方日報
國內首例汽車備胎糾紛案和解收場 本報訊 (記者/陳球 實習生/杜遠遠 通訊員/中法宣)50多萬元買了一輛寶馬,不料原廠配置的備用輪胎竟比原胎窄了一半左右。車主與銷售商多次協商未果告上法庭。近日,中山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國內首例汽車備胎糾紛案。 2006年12月,李某在中山市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處購買了一輛寶馬523Li。在使用過程中,李某發現原廠配置的備用輪胎比原胎窄,結構、花紋也與原胎不一致,且備胎的時速僅限80公里。 李先生說,如果購車時銷售人員向他介紹備胎的實情,他肯定不會選擇購買此系列的車。他委托律師將銷售商及生產商告上法庭,要求退車并賠償車款及相關損失58萬元。 在法庭上,雙方就本案的案由系侵權之訴或合同之訴、涉訟車輛是否存在質量缺陷、備胎尺寸與原胎不一致是否構成危險等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庭審結束后,主審法官多次向當事人分析本案的爭議事實,明釋法理,闡明當事人雙方的訴訟風險、案件的社會效益,最終使雙方當事人握手言和。原告李某隨后向法院遞交了撤訴申請書,被告公司承諾以后銷售服務將更加人性化。 律師視點 強制性標準出臺前廠商要自律 “該案不是一件簡單的消費者維權案,它折射出我國的汽車工業標準問題尚需規范。”李先生的兩位代理律師對記者說。 律師認為,我國沒有制定備用胎強制標準,甚至沒有行業標準,這才是目前汽車備用胎標準不一的根源。“如果有了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汽車廠家就必須遵守,消費者安全駕駛汽車的要求才能實現。” 律師還認為,在國家強制性標準出臺前,汽車生產商、經銷商應把存在安全隱患的汽車召回,并切實履行“特別提示義務”,如果確實存在備用胎與原胎不一致的,應該向消費者特別提示;行業主管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加強監管,舉行《汽車買賣合同》格式條款的聽證會,保證買賣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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