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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謝絕自帶酒水等7種單方格式條款涉嫌稱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2日 01:32 信息時報
謝絕自帶酒水、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特價商品不能退換、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等商家條款名目繁多 專題策劃 時報記者 張寧 林度 專題撰文 見習記者 吳亮亮 專題攝影 見習記者 陳雙焱 4月20日起,有霸王條款爭議的銀行跨行交易服務費終于就此打住。這本是一個好的開始,然而,在商家名目繁多的種種收費項目中,還有多少常見的強制性、不合理條款呢?近日,記者羅列出了市民反映較強烈的7種格式條款,以提醒市民在消費過程中應注意保護自己的權益。 條款1 “謝絕自帶酒水” 一直以來,很多酒吧K房都會在店里豎起一塊“謝絕自帶酒水”的牌子,但部分消費者總會想盡辦法要求自帶酒水。上周末,市民鐘先生為了慶祝自己的生日,邀請了朋友去酒店包房唱K。因為鐘先生的一位親戚在下角開了間小士多店,他便決定當晚用的酒水從親戚處購買,可以節省一筆不小的開支。但酒店方卻明確表示“謝絕顧客自帶酒水”。 “同樣的啤酒,市場價才4元,而酒店卻賣10元,利潤高達50%以上!辩娤壬鷼鈶嵉卣f,如果酒店的酒水價格能降到一個消費者可以接受的水平,誰還會想盡辦法自帶酒水?而有關酒店負責人對于“謝絕自帶酒水”這一問題,也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們表示,除了出于消費者健康安全因素考慮外,還為了維持酒店的利潤。“如果每位消費者都自帶酒水來消費,酒家的運作經營又如何維持?”有關負責人指出,酒店在有利潤的情況下才能生存,酒店提供的服務、衛生等環境是超市、商店所不具備的;同時,酒店對自己出售的酒水質量承擔全部責任。因此,在銷售的價格方面比商場要貴也是理所當然。 條款2 “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 “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在一些商場、超市甚至是銀行、證交所的營業大廳里,隨處可見這樣的告示。近日,在惠州學院讀大二的小黃就遭遇過類似的經歷。一天下午,他在一家商場選購了沐浴露等生活用品,走到收銀臺付帳!耙还彩32.5元,收你100,找你67.5元!眲傋卟贿h,小黃感覺收銀員少給了5元,再數一遍,還是只有62.5元。于是小黃找到了收銀員,要求對方支付少給的5元。但收銀員卻認為,商場方面有“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的規定,因此對小黃提出的要求完全不予理會。考慮到數目較少,并且無法證明商家是否真的少給了5元,在多次討要無果后,小黃憤憤地離開了商場。 “商場不僅以‘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來壓人,還污蔑我是否將錢裝進口袋后又回來叫囂!毙↑S說,“現金當面點清,離柜概不負責這一說法既不是法律條文,又不是合同文本,只不過是商場方面為保證自己利益而作出的單方規定,有霸王條款的嫌疑! 條款3 “超市強制存包” 其次,超市內強制顧客存包也是爭議較多的熱點問題之一。消費者普遍認為,進入超市購物,顧客和超市方應該是平等的買賣主體,顧客進入超市消費的過程是一個購物合同的訂立過程,超市強制顧客存包,就把這個購銷合同的雙方置于不平等的地位,廣大顧客無疑成了處于弱勢的一方,強制存包就成了超市的一條“霸王條款”。市民劉小姐也表示,超市強制顧客存包,實際是把每一個顧客都當成了“潛在的小偷”,這無疑是對顧客“侮辱”,是對顧客人格權的一種侵害。 而超市一負責人則認為,存包是超市面對廣大消費者的一種管理行為,是一種防范措施,盡管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但并不對確定的個體權利造成侵害,因此在法律上沒有對消費者的人格權進行現實的侵害。該負責人還表示,在進入超市的人群里面,很難保證不會出現部分不法分子,因此,強制顧客存包不僅是超市為防范失竊風險而采取的自救措施,同時也方便了消費者選購商品。 條款4 “特價商品贈品不可退換” 宋小姐向時報反映,由于正值換季,她以99元的價格在一家鞋店購買了一雙標價為199元的休閑鞋!皼]想不到一星期便出現斷線、爆裂現象!庇谑,宋小姐找到鞋店老板,要求給予更換或退款,但該店老板卻以“人為損壞,且是打折的特價商品”為由拒絕退換。 而市民嚴小姐也遭遇過類似的經歷,一次某商場搞促銷,嚴小姐在商場買了幾箱牛奶,商場還贈送了一個熱水袋。嚴小姐向商場一工作人員詢問“如熱水袋出現質量問題能否包換”時,該工作人員一再表示,贈品是無償送出的,不能退換。 那么,特價商品和贈品到底能不能退換?多數市民認為,商場的特價商品及購物贈送品,無非是商家為了擴大銷售量的一種形式,如果商場單方面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三包”責任,便是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限制,不具有合法性。 條款5 “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 在名目繁多的抽獎、促銷活動中,商家總會標上這樣一句話:“本店對此次促銷活動擁有最終解釋權”、“本廣告最終解釋權歸公司所有”。而事實上,正是商家單方面的這句“最終解釋權”,讓許多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得不到保障。據有關知情人士介紹,一些商場超市一邊打著打折贈送等促銷活動來吸引消費者,一邊又以商業公告、購物券、優惠卡、店堂告示等格式條款單方面作出規定。當商家和消費者之間發生糾紛時,商家便拿出“本店對此次促銷活動擁有最終解釋權”來做擋箭牌,從而推卸責任,限制消費者的正當權利。 針對這一現象,記者從消協了解到,所謂最終解釋權,應該是商家對消費者不明白的內容進行的必要解釋,而不是利用“最終解釋權”作逃避責任的法寶和擋箭牌。因此,一旦發現商家借此來推卸責任,消費者可以向工商部門投訴。 條款6 “最高賠償額” 市民曾先生從市區某快遞公司往茂名郵遞一盒內裝有7小瓶液體藥劑的藥品,但其中有2瓶在郵寄過程中被損壞,其它5瓶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據藥品管理規定,損壞藥品全部不能使用。曾先生于是要求快遞公司賠償總貨款350元,而快遞公司負責人則以曾先生未辦理物品保價為由拒絕賠付,并表示按照快遞公司規定只賠償等額的郵寄費。雙方對此爭執不下。最終經消委會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由快遞公司賠償100元,退回郵遞費14元,再加上贈送一次免費的、等價的貨物郵寄服務。 消委會一工作人員介紹,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目前快遞行業中,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較為普遍。一些快遞公司以郵寄者未辦理物品保價或快遞公司有最高賠償金額為由拒絕全額賠償。因此該工作人員提醒郵寄者在郵遞物品時,應該注意規避風險,以免遭到重大經濟損失。 條款7 “如有遺失,概不負責” 在賓館或飯店里用餐丟失了財物怎么辦?對方會拿出慣用的擋箭牌:“請注意保管好自己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以免丟失或被他人偷竊。如有遺失,概不負責。” 這個擋箭牌當真合法、合理嗎?對此,消費者和商家說法不一。賓館方以有“貴重物品要妥善保管”的“溫馨”提示為由,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而消費者則認為,自己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在賓館消費,對方就有責任保證客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因此,賓館里“如有遺失,概不負責”的告示是不平等的格式條款,有悖法律規定,消費者在店內消費時,如發生財物遺失,該店必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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