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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觀察:信用卡安全守則三大誤解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7日 07:57 新華網
法院經過比較認為,薛某本人的簽名與涉案簽購單上的簽名,在字體和運筆上明顯不相符。因此,足以認定被告商戶沒有盡到審查義務,商戶應對薛某的損失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而在廣州中院審理的另一起同類案件中,因為失卡人招某沒有保存此前的《信用卡領用合約》和其他帶有其本人簽名的簽購單,進而沒有任何證據證實被告商戶沒有盡到審查責任、存在過錯,導致招某17938元的失卡損失得不到任何賠償。 徐躍說,“誰主張、誰舉證”是民事訴訟的通用原則,在信用卡糾紛中,持卡人應當注意留存必要的文件和單據,以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陳淑儀指出,在持卡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銀行有義務向其提供協助。如果有持卡人懷疑信用卡被冒用而手頭沒有證據,可以向發卡行申請“調單”服務,查閱過去一段時間的消費清單等文件資料。 使用信用卡還要注意什么? 總體而言,信用卡是一種安全高效的支付工具,持卡人的謹慎可以杜絕大部分潛在的不安全因素。法院和銀行針對各自所處理業務的特點,向持卡人提出了不同的建議。 徐躍介紹,在持卡人拖欠銀行費用的信用卡糾紛中,有很大一部分都是被告人把自己的身份證借給他人開卡,從而也背上了別人的債務。因此,不要輕易把身份證借給別人,一旦丟失了身份證也要及時掛失。 徐躍還提出,商戶對持卡人在購物單上的簽字存疑時,通常會要求持卡人出示身份證,因此,持卡人最好把身份證和信用卡分開保管,以免為他人提供冒用信用卡的便利條件。 陳淑儀指出,不少銀行都推出了信用卡交易短信提醒業務,銀行只要一收到商戶傳來的交易請求,就會向持卡人發出提醒短信。持卡人在收到銀行發來的短信息時,務必要仔細閱讀。如果持卡人更換了手機號碼或其他聯系資料,也應當盡快通知銀行。 徐躍和陳淑儀還特別提到,當前已出現了多起消費者的存折、儲蓄卡或信用卡被“克隆”的案例,這實際上是不法分子利用消費者的疏忽,通過“側錄”技術竊取了存折或卡片內部的信息。陳淑儀指出,信用卡持卡人在刷卡消費時,應當盡量避免信用卡離開自己的視線范圍,以防遭到“側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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