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盤點國外保護消費者權益做法
中廣網北京3月15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全球華語廣播網》報道,今天是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中國消費者協會決定將今年的主題確定為"消費與安全"。
1983年,國際消費者協會把每年的3月15號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個國家共300多個消費者組織在開展活動。
1898年,全世界第一個消費者組織在美國成立,哈佛大學公共管理碩士丁兆林介紹說,當時的美國商界也處于混亂狀態。
丁兆林:當時美國在一戰前后自由競爭是一種混亂的狀態,出現了很多我們現在耳熟能詳的一些現象,比如說坑蒙拐騙、欺詐,整個社會的運營環境不是很規范,對于消費者的這種欺騙的現象是非常嚴重的。到了一個很嚴重的時期之后,有識之士就開始組織起來維護消費者的權益,所以最初的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組織跟當時的環境是有非常大的關聯的,那個時候也叫揭黑運動,羅斯福把它叫“扒糞”運動,就是把企業做的壞事都把它給捅出來,就是那個時代開始這種消費者一個保護。
作為世界上最早提出消費者權益概念的國家,美國如今已形成了一個包括法律制度、組織機構和監督機制在內的完整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丁兆林認為,美國的司法體系是傾向于保護消費者的。
丁兆林:一旦出現侵犯了消費者權益的時候,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一定有一個陪審團,這個陪審團誰組成的呢?都是老百姓組成的,陪審團有權利來決定這個事情是不是涉及到犯罪。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自己就是消費者,所以他們一般來講肯定是傾向于消費者保護,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法律體系保護消費者的設計就會非常的完善,而且很嚴密,使消費者利益受到侵害,廠家或者是生產者知道是得不償失的。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各種反映消費者利益和要求的組織,在一些發達國家相繼出現。日本是在二戰之后開始重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旅日華人作家唐辛子說,當時的森永"毒奶"事件是個典型案例。
唐辛子:它的那個奶粉制作的時候添加了工業用的砒霜,很多嬰兒也吃了奶粉以后發生了中毒事件,當時大概有12344人發生了一些很奇怪的癥狀,最后130個人死亡。這個當時是在1956年發現的,發現以后大家就跟森永牛奶打官司,但當時沒有消費者的基本法,這個官司一打打了20年,一直到1968年消費者的保護法出臺,森永牛奶才終于承認自己是要負這個責任,才跟消費者達成協議,對這些受害者給予終身的照顧和賠償。
到現在,日本建立健全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制度,國家機關中設有專門的消費者廳,尤其是2004年頒布日本《消費者基本法》之后,消費者已不僅僅是被動體。
唐辛子:21世紀都是IT化了、國際化了,消費者糾紛出現了多樣化。這個時候首先要防患于未然,消費者在沒有出事之前要有一種自發型的自我保護意識,受保護了,伴隨而來的還有責任。消費者基本法不僅僅是有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也規定了消費者的責任,比如消費者有批判的責任,有主張和行動的責任,對社會弱者要保護、關愛的責任,還有對環境也要有一個關愛的責任。
說到消費者批判的責任,旅居澳大利亞的華人胡方認為,澳大利亞消費者的權益保護是建立在不斷投訴的基礎之上的。
胡方:我太太是幼兒園的幼教,有的時候幼兒園采購一些玩具,因為顏色過于艷麗甚至是因為孩子對于某款玩具并不感興趣,我太太都會去投訴,甚至要求廠商去退貨。而澳大利亞的商家為了避免過多的投訴,普遍實行一種零理由退貨機制。通常情況下只要不是食品等等消耗用品,憑借發票在七天之內都可以沒有任何理由直接將產品帶到商家進行退貨,全額返還現金。在澳大利亞一些大型超市,比如說Kmart、Big W等等門口最大的一個柜臺就是退貨中心,那里永遠堆積著像山一樣高的退貨的產品。
澳大利亞的商家非常重視顧客的投訴,一次,胡方購買的電腦公司許諾寄回購物發票后將為顧客寄送兩個移動硬盤,兩個月后仍沒有收到硬盤的胡方通過電子郵件與商家交涉,商家終于寄來了移動硬盤,而在這之后發生了意想不到的事情。
胡方:又過了一個月,當我和我太太一起做大掃除的時候,奇怪的事情發生了,那份原本應該在三個月前要寄給廠家的發票底單居然還夾在我的書里,也就是說廠家面對我強硬投訴的時候,在沒有收到我發票底單的情況下,沒有任何證明的情況下他們選擇了向消費者妥協,白白送給了我兩個價值300澳幣的移動硬盤。澳大利亞消費者權益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在消費者不停的投訴和商家為了避免投訴而一點一點的這樣建立起來的,因為在一個整體誠信的社會里,消費者的投訴也好,零理由退貨機制也好,這種權利并不會被消費者濫用,廠家和商家自然也會在這樣不斷投訴的基礎上不斷提高自己的服務和產品的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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