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家樂福2萬 嫌犯當晚落網”追蹤
家樂福白云店五年四“炸” 為什么?
前后四次,昆明家樂福白云店的遭遇,不禁讓人想問:為什么受傷的總是它?為此,本報邀請了昆明市公安局排爆專家、昆明第一代主排爆手、現任昆明市公安局刑偵支隊副支隊長納新,昆明市社科院社會所所長高軍,云南正午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代晨,普通市民沙艷華,一起參與探討此類案件深層次原因,找尋人員密集公共場所前瞻性安保方法。
1 為什么是家樂福?
犯罪影響大風險較低
幾名犯罪嫌疑人為什么都選擇人流量較大的家樂福超市作為侵害對象?
沙艷華認為,中國人固有的“扎堆”文化演化出“超市”文化,許多人利用休息時間去超市“度周末”。周末超市人流量最大,社會影響大,對超市的威脅越大,犯罪分子容易獲得成功。如果選擇在人流很少的咖啡廳等地方,危害性不大,其勒索成功的幾率就降低了。
代晨從個人的理解上認為,嫌疑人選擇超市主要有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超市屬于開放性場所,任何人都可以進出。但相對于銀行、機場、火車站來說,其安保措施相對較弱。保安人員的密度、監控設備、設置安檢系統等“先天不足”;其次,超市人員密度很大,犯罪分子作案后可以“渾水摸魚”輕易逃離,即犯罪后被抓獲的風險相對較低;最后,犯罪分子事先對侵害對象的心理進行了一些揣測,超市屬于企業性質,一些經營者會顧及自身的影響,“花錢買個平安”,嫌疑人以為企業會舍點小錢而妥協,其得手的幾率更大一些。
高軍從犯罪心理的角度分析認為,犯罪分子心理上是不健全的,有些是對社會不滿,利用這種犯罪形式進行發泄,是針對社會或者單位的報復;入室盜竊、公交車上扒竊等這種相對危害小很多的犯罪形式,也可以達到求財的目的,而選擇這種極端犯罪行為也可能是為了增加個人影響,因為發生在超市其社會影響大。
納新從案件的處理難度上分析說,超市人流量大,有幾百萬件商品,一旦發案每件商品都要逐一排查,要費很大的勁才能甄別真偽,會花上很長一段時間。一旦發生利用“炸彈”勒索案,不信也得信,有利于犯罪分子達到其勒索的目的,同時,也利于其自身隱蔽,對于嫌疑人自身的安全很有利。如果是在封閉場所,就很容易甄別真假。例如2006年1月28日,昆明家樂福白云店三樓的“汽車用品專柜”發生爆炸,爆炸裝置放在小件寄存處,本來設置時間是當天中午,因為時間設置錯誤,結果夜間12點發生爆炸。如果是中午發生爆炸,即使其爆炸威力不大,但大量人流在那種情況下,一旦疏散的過程中出現問題,極有可能發生踩踏事件,后果不可估量。
2 電話勒索降風險?
裝沒裝炸彈都是重罪
有的犯罪分子攜帶了可疑物品進入家樂福然后再進行電話勒索,有的就跟此次一樣,根本沒有安裝爆炸裝置,直接進行電話勒索。這幾種勒索方式有何共同點?在法律懲戒上有何區別?
對商場、超市實施爆炸勒索的行為,納新認為,這跟恐怖事件掛不上邊,屬于極端暴力性個人形式犯罪。爆炸罪、勒索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上來說是很重的,此類案件對社會治安危害巨大,警方在處置時都是上升至公共安全事件,啟動重大案件預案,不管有沒有真的安裝爆炸裝置,都要當“有”來處置,出動各個警種,全力配合,快偵快破,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由于對相關法律不太熟悉,高軍對此沒有發表太多看法。他認為不管用什么方式,不管安裝了炸彈與否,其性質是一樣的。就如搶劫銀行,即使未遂,其犯罪行為不會改變,目的是一樣的。對于這種對社會危害巨大的犯罪分子,法律上就應該嚴懲,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
沙艷華認為,攜帶了可疑物品和根本就沒有安放任何爆炸裝置都以危險方法危害社會安全的犯罪,在法律懲戒上沒有不同點,量刑處罰還是很重的。她認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是行為犯,沒有未遂犯,只要行為發生,不管結果如何,都構成本罪。
相對于沙艷華,律師代晨就要更專業些。他告訴記者,不管用哪種方式,構成勒索罪是毫無疑問的。根據具體情況分為以下三種,涉嫌敲詐勒索: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產為目的,采用威脅方式迫使受害人交出財物。數額巨大(2萬元以上),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未遂:受害人尚未交出財物,未達到既遂的標準。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他違禁物品:若屬于危險物質(毒害性、放射性或傳染性),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3至10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若不屬于危險物質,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和投放危險物質罪相同。同時,當敲詐勒索行為和危害公共安全行為都存在時,便構成牽連犯,應當從重罪處罰,即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例如安裝爆炸裝置,發生爆炸等。
3 為什么一再發生?
一店出四起也是個例
2010年6月19日 家樂福白云店接到敲詐勒索30 萬的電話后,白云、龍泉、云紡3 店被警方緊急封鎖
包括此次在內,每一次犯罪嫌疑人都被警方成功抓獲,為什么還有人選擇此種方式進行勒索?
沙艷華認為,可能是嫌疑人法律知識淡薄,人上一百,形形色色,有的是出于無聊,有的是為生活所迫,加上超市的確在安保上有薄弱之處。
作為社科專家,高軍依然從人性來分析此事。他說:“首先,警方能夠快速抓獲犯罪嫌疑人,是與警方重視程度分不開的。此類安檢危害性較大,社會影響巨大,一旦發案警方肯定高度重視,如果一旦發生爆炸,則后果不堪設想。但是對于犯罪分子個人來說,這個問題就不好談,個人覺得還是跟個人的思想、教育有關系?赡芤恍┓缸锓肿訌男【秃贸詰凶,只想來錢快。但以前時常見到有媒體報道,某某犯罪分子小的時候很老實,學習很好,這種報道傾向是不正確的,老實與犯罪沒有必然聯系,跟個人素質才有很大影響。我們面對的外在社會環境是一樣的,應該說跟犯罪嫌疑人家庭有更大關系,家庭因素極有可能導致許多人產生這種極端的犯罪行為!
代晨還是認為犯罪嫌疑人是出于為了降低犯罪的風險才選擇這種方式,即使前后在同一個店發生四起,也只是個例,并不能說明昆明的公共安全到了什么地步。
納新說,在商場、超市發生類似事件,近幾年在全國其它地方也沒少發生過類似事件。為什么不選擇其它防范少、人員少的地方,環境復雜的地方,主要還是從發生的后果上考慮。商場高度密集,犯罪分子易于藏身,誰都可以進入,只要進入記住幾個細節,熟悉環境后就可以談條件。放在什么地方?排查需要時間,這可以增加他談判的籌碼,提高自信度。
4 重刑有無威懾力?
最高可判死難擋犯罪
2006年1月,家樂福白云店三樓的“汽車用品專柜”發生爆炸,爆炸未造成人員傷亡。次日,犯罪嫌疑人周禮昌被抓獲。同年9月,周禮昌因敲詐罪、爆炸罪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與國際上相比,這個量刑輕重如何?這個量刑對其是否有懲戒作用?
沙艷華認為,法治的真正建立,最根本的是國民素質的普及提高,與量刑幅度沒有直接關系,“見諸報端?一些犯罪分子可能根本就不看報紙!
“無論何種方式,他們的動機是一樣的,只是導致的結果不一樣。勒索案最高十年,這個量刑還是相當嚴重的。”高軍說,總體上來說,我國的法律量刑還是不夠細化,例如人身攻擊、打孩子此類在一些國家是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但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應該在這些方面進行細化、完善。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作案時抱著“無所謂”的心理,甚至是僥幸心理,許多人被抓時根本不相信警方能那么快將其繩之以法。還有一些犯罪嫌疑人根本不懂法,法律對其行為在事前就相當于沒有約束力,他們甚至認為這種打一個電話敲點錢的行為根本“不算什么”。
納新也認為,最高判死刑的量刑震懾度應該是很高的了,但許多犯罪分子仍然鋌而走險,跟他們自身對法律的認識程度有關。許多犯罪分子認為“打個電話敲詐勒索”只是一種很簡單的犯罪。其實,此類犯罪不同于針對個人的敲詐勒索,后者危害程度相對較低,而前者可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同時,關門一天損失幾十萬,面對勒索時一些老板會花錢息事寧人。例如這一次,犯罪嫌疑人勒索兩萬元,可能犯罪分子是對這種心理進行了權衡,也跟犯罪分子個人的行為特點和思維特點有關。無論是敲詐幾萬,還是上百萬,勒索數額對量刑影響不是特別重大,但對市民心理危害程度是巨大的,可能事件過去很久,市民去超市時心里還會有恐懼感。國家也是考慮到這些,在量刑上很重,應該說是達到了懲戒作用。
同樣,代晨也認為,這類犯罪的量刑已經很重,3至10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從威懾力上來說應該是足夠了?闪啃梯p重并不是主要原因,例如毒品犯罪,量刑也很重,但仍然有人鋌而走險,此類案件并未達到上升至反思量刑的行為。代晨認為,應該重視社會更深層次的問題。
5 安裝安檢可行嗎?
顧客都安檢耗時太長
超市等公共場所是人員密集處,在公共安全上有行之有效的方式沒有?有市民提議能否安裝像安檢一樣的系統,杜絕攜帶不明物品的人員進入。同時,每次其采用的方式都是電話勒索,能否對這些對外電話進行監聽?
沙艷華從成本方面否定了這樣的建議,她認為,外面與超市的業務往來電話多,如果都進行監聽,警力跟不上,為了幾年一遇的恐嚇動用無窮無盡的警力,成本太高。
有人提出加強安全防范措施,如進行安檢、增加攝像頭,代晨表示不贊同,他認為這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僅搞得氣氛緊張,而且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不太可能有積極性去做這方面的投資。“我們不能苛求企業承擔太多的社會責任,否則就是不現實的。應該看到,這僅是一個個案,大可不必就此認為我們的公共安全遭遇了怎樣的危機,作為昆明市民,自己能夠親身體會到近些年昆明治安狀況明顯好轉。”代晨說,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還是要從化解社會矛盾,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加強對犯罪行為打擊的威懾力方面入手,使一部分社會潛在的危險分子不想犯罪、不敢犯罪。
納新也從專業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據他介紹,目前,全世界只有以色列出于自身安全考慮,在公交車等公共場所進行安檢!耙粋大型超市每天幾萬甚至十幾萬人流量,如果要逐一進行安檢,那老百姓要排多久的隊才能進超市。這在實際生活中不可行!奔{新說,2005年左右,昆明市公安局就下發了公共集聚場所應對爆炸、恐嚇事件的相關文件。昆明市治安支隊及其各分(縣市)局,每年都會對人員流動性較大的大商場、賓館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內容為碰到類似的敲詐勒索該如何處置,接到這種電話如何應對,對外的電話要進行錄音,碰到恐嚇如怎么回答,怎么在工作中配合公安機關工作等。一旦發生此類案件,整棟大樓都要進行排查,之前排查完整棟樓需要一兩天。伴隨著2005年公安機關開始開展針對性的培訓后,所有營業員要負責自己管轄的貨品區域,接到類似報警后營業員要快速檢查自己負責的區域少了什么貨品、多出什么可疑物品,雖然不能動東西,但要快速發現異常之處,公安機關介入后再迅速針對這些異常情況進行排查,因此排查時間漸漸縮短。
高軍則贊成進行適當的安檢,他說:“隨著社會的發展,這種事件將越來越多,國際上也是這種趨勢。昆明現代化進度快速發展,各種矛盾激化,安保不可能等到發生了以后再做。公共場所可以適當安裝安檢設備,例如可以對金屬物等一些潛在危險物品排查,發現可疑人員進行簡單詢問。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危險物品管理,例如炸藥、毒藥制劑等,這些物品丟失后如果沒有及時掌握,可能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的潛在威脅。同時,個人更應該提高這方面的認識,例如老百姓逛超市,可以注意觀察自身周邊的環境,發現可疑人員可以參與監督,主動向有關人員舉報、反映,而公安機關等部門也可以實施有獎舉報等方式。云南網-生活新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