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白藥牙膏不適 告美廉美被駁
原告要求提供牙膏主要成分 法院認定被告已告知
本報訊 (記者 王巍) 使用云南白藥牙膏后感覺不適,消費者起訴美廉美超市,要求公布牙膏的相關成分。
記者今日獲悉,法院一方面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一方面也對商家標注成分做出了提醒。
原告說法
趙先生訴稱,他于2008年12月23日從美廉美超市白紙坊店處看到一種云南白藥牙膏,包裝上宣傳“具有幫助抑制牙齦出血、修復口腔潰瘍”等功效,隨即購買了一支。
使用一段時間后,趙先生發現該牙膏不僅沒有所稱的作用,口腔內反而時常出現不適。
經查詢相關資料,趙先生發現可能是牙膏內的中藥成分對個體不適合。
趙先生認為,牙膏包裝和說明書上沒有主要成分說明,侵犯了他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趙先生訴至法院,要求美廉美超市提供牙膏所含的主要成分。
被告說法
美廉美超市辯稱,云南白藥牙膏的主要成分就是云南白藥活性成分,白藥的具體成分屬于國家機密。牙膏盒封面和內標上都已經明確了產品含有云南白藥活性成分,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
另外,云南白藥牙膏屬于功效性牙膏,只起保健作用。
法院判決
根據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表明,云南白藥牙膏的主要成分就是云南白藥活性成分。
加之美廉美在庭審中再次重申牙膏的主要成分,應視為超市已經履行了告知商品主要成分的義務。
趙先生堅持要求被告履行告知義務,無事實與法律依據,予以駁回。
同時法院提醒,經營者在宣傳其產品時,標注成分應使用標準的原料名稱及全成分表,以便使消費者能夠根據商品的主要成分,有針對性地選擇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