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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 胡笑紅) 今后,我國境內的進出口玩具生產企業、經營者、品牌商對應當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將面臨最高3萬元罰款。昨天,國家質檢總局公布《進出口玩具檢驗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自2009年9月15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我國境內的進出口玩具生產企業、經營者、品牌商有下列3種情形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3萬元以下罰款:對出口玩具在進口國家或者地區發生質量安全事件隱瞞不報并造成嚴重后果的;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告玩具缺陷而未報告的;對應當召回的缺陷玩具拒不召回的。
在進口玩具方面,辦法規定,進入我國國內市場的進口玩具存在缺陷的,進口玩具的經營者、品牌商應當主動召回;不主動召回的,由國家質檢總局責令召回;擅自銷售未經檢驗的進口玩具,或者擅自銷售應當申請進口驗證而未申請的進口玩具的,由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貨值金額5%以上20%以下罰款。擅自銷售經檢驗不合格的進口玩具的,檢驗檢疫機構將責令停止銷售或者出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或者出口的玩具,并處違法銷售或者出口的玩具貨值金額等值以上3倍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