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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報訊(記者 馬東梅)2月22日,在寶安一家電子廠打工的宋先生,由于匆忙中將銀行卡遺落在柜員機里,不想被身后排隊的一名男子看到,并取走了宋先生卡上的18100元現金。目前,警方已經介入調查。
據宋先生的妻子張女士介紹,2月22日中午,丈夫在寶安區前進一路交通銀行的柜員機上取了1000元錢,第二天中午才發現卡不見了。張女士立即通過網上銀行查詢賬戶余額,發現卡上只剩下2298元,其余的18100元錢已被人取走。
在銀行的監控錄像上,警方發現了取走這筆錢的嫌疑男子,他正是緊隨宋先生身后的一名白衣男子。畫面顯示,宋先生取完錢后,白衣男子就走上前去,該男子拿出自己的卡,可是插不進去,后來發現柜員機上插著一張卡,就進行了10次取款操作。目前,警方正對案件進行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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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別人信用卡
取錢屬詐騙
2008年5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