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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自購MP4被判無效 電器城退還貨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7日 07:05 京華時報
法院認為大額交易須經家長同意 電器城退還2600元貨款 本報訊 (記者裴曉蘭)13歲的小明(化名)未經家長同意自己在一家電器城花2600元買了一臺MP4,他的母親以他的名義將電器城告上法庭要求退貨。昨天,記者獲悉,豐臺法院認定雙方買賣合同無效,判決電器城返給小明2600元。 去年4月30日,小明在未經母親同意的情況下,到電器城買了一臺價值2600元的MP4,當時小明13歲。此后,當他將MP4送往電器城維修時,被母親宋女士發現。宋女士當即帶孩子到電器城要求退貨,但遭到對方拒絕。 宋女士認為,電器城不顧道義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以達到自己的獲利目的。她隨后以小明的名義將電器城告上法院,請求撤銷雙方買賣合同,要求對方退還2600元貨款,并公開道歉。 開庭時,電器城辯稱,宋女士以小明是未成年人為由請求撤銷合同,沒有法律依據,且小明的監護人也未盡監護責任,應承擔全部責任。他們不同意退款。 法院認為,《民法通則》第十二條規定: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它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小明在購買MP4時,年僅13歲,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從小明所購MP4價值來看,屬數額較大,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本案中即為孩子的家長),或者征得對方同意。而小明在購買時未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定代理人也不追認,因此,小明的購買行為應為無效,小明應當將所購MP4返還給電器城,電器城應當退款。對于宋女士要求對方賠禮道歉的訴請,沒有法律依據,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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