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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屢禁不絕?
虛假違法醫藥廣告招搖過市為害巨大。據一份權威資料披露,因虛假醫藥廣告誤導,每年有近250萬人吃錯藥。據悉,2007年全國各級工商部門查處的廣告違法案件中,虛假藥品廣告、虛假保健食品廣告占虛假廣告案件總數的32.47%。
民革中央這份《打擊虛假醫藥廣告 建立誠信市場環境》的提案鮮明指出,虛假醫藥廣告“正在成為威脅廣大群眾用藥安全的一大社會‘公害’”。
該提案認為,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體制不完善,經營者、媒體及廣告參與者利益至上、社會責任感缺失,患者辨假識假能力低是違法藥品廣告難以禁絕的根本原因。
提案指出,目前我國不僅缺乏對醫藥廣告虛假程度的法律規定,而且對發布虛假違法廣告的責任人處罰過輕,現行的廣告法律法規缺乏對以網絡廣告為代表的新型廣告媒介進行監管的法律規定。
另一方面,目前監管體制有待完善。比如,審批部門與監管部門缺乏信息交流與協作機制,加之廣告專業管理人才匱乏,監管人員少、任務重,導致廣告監管工作效率低下甚至流于形式。
部分不法廣告經營者則容易利用各部門分工銜接不到位,配合不密切的空隙,打“擦邊球”,大做文章,逃避法律法規的制裁。
同時,在醫藥廣告已成為不少媒體廣告收入主要來源的情況下,一些媒體社會責任感淡漠,為虛假廣告的流傳推波助瀾,使得廣告真實性審核浮于形式。
一個突出的問題是,不少醫藥廣告請一些明星、醫藥專家參與制作和宣傳,很多明星或專家對代言產品的了解度很低,甚至從來也沒使用過代言產品,很多消費者不明就里,購買了代言產品。出了問題以后,這些明星、專家照拿代言費,而不用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目前還沒有對明星、專家虛假代言進行處理的法律依據。
“虛假醫藥廣告在殘害人的生命與健康,在吞噬著社會的誠信與道德。打擊醫藥虛假廣告,保護人民健康,建立誠信和諧的社會是我們政府一份沉甸甸的責任。”該提案如是說。
破解
有鑒于此,民革中央擬在即將召開的“兩會”上提出四個方面的針對性建議,其中一些頗具新意。
在法律法規的完善方面,提案提出,應彌補立法缺陷,使法律更具有威懾力,具有更強的操作性。
提案認為,應將消費者的誤解率作為認定虛假醫藥廣告的標準之一;對于不同的違法程度也要進行不同的法律責任規定,做到量化、細致;對虛假醫藥廣告相關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要有一定威懾力,加大對企業違法違規的懲處力度,增加企業發布虛假廣告的違法成本。
在完善監管模式、明確監管權責方面,提案提出,要完善綜合治理機制,拓寬監管范圍,建立虛假廣告監測平臺等三方面內容。建議一方面加強對小廣告及中小企業的監管,另一方面應加強對網絡廣告等新型廣告的監管。同時實行舉報制,獎勵舉報。
同時,針對各種媒體發布的虛假廣告進行跟蹤監測、統計,建立數據庫;定期或不定期公布違法違規廣告及其發布者、經營者;針對虛假廣告,定期或不定期發布公益性反廣告。
針對醫藥企業經營者,該提案建議,國家可以嘗試建立醫藥行業賠償金制度,并設立獨立的管理機構——賠償基金委員會。
提案談到了建立這一委員會的具體操作層面的細節安排。如提案指出,賠償基金的來源可以是經營者做醫藥廣告的抵押金,抵押金額度應與企業在一定時期內(如五年)廣告違法發布率成正比。
這樣,在以后規定期限內未發現其發布虛假醫藥廣告,可全額退還。一旦發現涉及虛假醫藥廣告,對于各種賠償問題,由賠償基金委員會聘請獨立索賠人來搜集證據,并向法院提起訴訟,各種費用及酬勞由賠償金先行支付,等法院判決之后,由發布虛假醫藥廣告的企業或相關媒體按相應額度補償這部分基金,并以補償金額度的相應比例獎賞獨立索賠人,作為其傭金。
針對媒體,提案建議建立媒體自律機制,監管醫藥廣告發布行為,對違法刊發醫藥廣告的媒體要加大經濟處罰力度,情節嚴重的,取消其發布醫藥廣告資格;建立廣告發布者風險基金制度,作為其發布虛假廣告的擔保金,可考慮將保證金交賠償基金委員會監督管理;同時實行書面確認制。媒體發布廣告,應將發布者提供的批文向工商部門書面形式確認。
對廣告參與者,對明星等代言人,則建議建立相關的懲罰機制。一是建立對名人做廣告進行審查的制度;二是對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醫藥產品禁止名人涉入做廣告;三是在明星代言后,應當允許消費者要求做虛假廣告的名人承擔民事責任。
提案同時建議,應加大宣傳,提高公眾辨假識假的能力。工商、衛生、藥監局等部門應努力做到:讓老百姓知道哪些是禁止在大眾傳媒發布的醫藥廣告,哪些是虛假宣傳的,哪些部門負責監管虛假醫藥廣告工作,哪些部門負責投訴維權工作,以增強老百姓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