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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產銷違法最高罰款20倍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7日 14:17 城市快報
據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為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進一步加大了對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處罰力度。 草案對故意生產經營含有國家明令禁用物質的食品,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這類動物肉類的制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的主輔食品等嚴重違法行為,規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措施。 草案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其從事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食品原料等物品,處以最高多達貨值金額20倍的罰款,吊銷其許可證。 草案規定,對依照本法規定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管理工作。 包裝說明不得涉治疾功能 草案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應當清楚,容易辨識。食品生產者對標簽、說明書、包裝上的聲稱承擔法律責任。 草案明確規定,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診斷功能。 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草案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草案規定,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的目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制定、發布。 銷售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或者生產食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經檢驗合格。食品生產者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向縣級食品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擬建食品安全統一公布制 針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規范、不統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夠科學、造成消費者不必要的恐慌等問題,草案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 草案規定,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門統一發布。 草案規定,國務院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公布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準確,并對不安全食品可能產生的危害加以解釋、說明,避免引起消費者恐慌。 草案還從生產和經營兩個方面確立了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草案強調,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召回的食品應當采取銷毀、無害化處理等措施,防止該食品再次流入市場。 草案規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證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 為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作為保證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草案相關條款要求生產經營者建立索票索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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