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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車費高于定損價引爭端 保險公司被判全額賠償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8:11 北京日報
本報訊 (通訊員張印龍 記者王皓)市一中院日前對一起交通事故理賠案件作出終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應承擔定損舉證責任,支付投保人保險賠償金26萬余元。 去年7月5日,昌平某建筑材料廠為一輛特種車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等險種,合同約定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40萬元。今年4月17日晚,該車在南四環肖村橋下與前車追尾,經朝陽交通支隊認定投保車輛負本次事故全責。 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為投保車輛定損10.5萬元。建材廠對此提出異議,自行聯系具有資質的修理廠修理受損車輛,花費修理費(包括工時費)26.2萬元。建材廠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修理費26.2萬元。保險公司提出,被保險車輛修理前,投保人應會同保險公司共同檢驗、協商確定修理項目、方式和費用,因此只同意按照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賠償修理費10.5萬元。建材廠隨即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公司與建材廠具有保險合同的法律關系。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雙方對定損金額發生異議,保險公司應主動向修理廠提供其定損依據并提供證據證明其合理性。材料廠自行聯系修理廠進行修理,作為專業從事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對此亦應提供證據,證明材料廠的修理費存在明顯不合理的部分。由于保險公司未能舉證,所以法院作出了保險公司賠償材料廠車輛修理費26.2萬元的終審判決。 一中院法官介紹,在機動車保險合同糾紛中,經常出現保險公司確定的定損金額,不足以修復保險車輛的情形。此案的判決旨在督促保險公司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在最高投保限額范圍內,按照實際損失對投保人進行賠償,真正做到“應保盡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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