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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新條例征集意見 脅迫游客購物可能罰50萬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7日 01:02 信息時報
旅行社新條例公開征集意見 脅迫游客購物或罰50萬 時報訊 (記者 葉靜 通訊員 林月明) 旅游途中被安排沒完沒了的“扎店”、甚至于騙脅迫購物,將有“緊箍咒”來約束旅行社了。昨日,記者從廣州的各大旅行社了解到,日前,國務院法制辦就旅行社條例公開征集意見,在合同之外安排購物、欺騙脅迫游客購物,旅行社將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甚至吊銷經營許可證。 征求意見稿規定,對于發生危及游客人身安全的情況,如果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導游、領隊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將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此外,意見稿還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并應當一次性收取旅游合同約定的旅游費用。而導游、領隊則有可能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后果嚴重還將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導游證、領隊證。此外,《意見稿》還規定,旅行社進行業務委托時應當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費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負團費”的旅游團隊。 昨日,廣州的各大旅行社都對此表示贊成。南湖國旅·西部假期的董事副總經理鄭年軍表示,新的條例加大了對違規旅行社的懲處力度,將更能保障游客的利益,但是其在現實生活中的可操作性有待加強。 旅游合同必須包含這些內容 征求意見稿規定:旅行社為旅游者提供服務,應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必須包含諸如以下內容: 1.旅游行程的出發地 2.旅游行程途經地 3.旅游行程目的地 4.旅游行程中交通安排及其標準 5.旅游行程中住宿安排及其標準 6.旅游行程中餐飲服務安排及其標準 7.旅游行程旅游者應當交納的旅游費用 8.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 9.旅行社安排的停留時間 10.旅行社安排的購物場所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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